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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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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
在中国法院的应用与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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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谈实现环境法体系质效的提升——
需对环境法体系进行合宪性审查
· 其法律性质为事权的纵向再配置
· 属性判断是作品归类的前置环节
· 包括虚构全部事实与虚构部分事实
· 清代“州县自理案件”对于“依法裁判”的超越

叶必丰谈执法权下沉到底——
其法律性质为事权的纵向再配置

( 2021-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叶必丰在《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回应》的文章中指出:
  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性质为事权的纵向再配置。这一旨在加强基层治理和强化政府统一领导的改革,符合组织法的规定,却穿透了行为法上“县级以上”执法的下限,形成了乡级政府执法权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行为法制定上的部门主义倾向。法治必须统一,该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或修法的方式加以解决。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改革在程序上于法有据,但基于改革的内容系事权的纵向配置,受法律保留原则约束,修法的任务难以由规章实现,而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法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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