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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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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叶必丰在《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回应》的文章中指出: 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性质为事权的纵向再配置。这一旨在加强基层治理和强化政府统一领导的改革,符合组织法的规定,却穿透了行为法上“县级以上”执法的下限,形成了乡级政府执法权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行为法制定上的部门主义倾向。法治必须统一,该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或修法的方式加以解决。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改革在程序上于法有据,但基于改革的内容系事权的纵向配置,受法律保留原则约束,修法的任务难以由规章实现,而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法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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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必丰谈执法权下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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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性质为事权的纵向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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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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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叶必丰在《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回应》的文章中指出: 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性质为事权的纵向再配置。这一旨在加强基层治理和强化政府统一领导的改革,符合组织法的规定,却穿透了行为法上“县级以上”执法的下限,形成了乡级政府执法权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行为法制定上的部门主义倾向。法治必须统一,该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或修法的方式加以解决。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改革在程序上于法有据,但基于改革的内容系事权的纵向配置,受法律保留原则约束,修法的任务难以由规章实现,而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法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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