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1/13 10 11 12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司法大数据
在中国法院的应用与前景展望
·

张震谈实现环境法体系质效的提升——
需对环境法体系进行合宪性审查
· 其法律性质为事权的纵向再配置
· 属性判断是作品归类的前置环节
· 包括虚构全部事实与虚构部分事实
· 清代“州县自理案件”对于“依法裁判”的超越



张震谈实现环境法体系质效的提升——
需对环境法体系进行合宪性审查

( 2021-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张震在《法学杂志》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环境法体系合宪性审查的原理与机制》的文章中指出:
  为了确立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解决环境法体系内部概念和规范不一致的问题,需要对环境法体系进行合宪性审查以实现环境法体系质效的提升。环境法体系的合宪性审查,除了审查环境法体系可能的宪法性瑕疵,更主要的是在遵循宪法依据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宪法规范,实现宪法和环境法规范的交互影响及体系性融贯。通过程序与实体相结合、技术与内容相结合、体系和条款相结合以及审查和融贯相结合,厘清环境法体系与宪法的关系,明晰环境法体系中基础性概念内涵,驱使环境法体系及制度更科学合理,实现环境法体系的分类科学化、事项完备化以及制度实效化,打造以宪法为直接依据、环境基本法和环境部门法梯级分明的环境法体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