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1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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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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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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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亟须完善
· 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在京举行
· 应关注对市场调整方式的现实保障
·

吴英姿谈人格权禁令程序——
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的独立程序
· 其目的在于对当前执行程序的排除
· 应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予以考量

黄森林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其目的在于对当前执行程序的排除

( 2021-07-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黄森林在《法律适用》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主文构成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通过诉讼程序对实体争议进行评价并确认是否存在实体权利,其目的在于对当前执行程序的排除。此种救济模式具有双重性质,即排除执行和确认权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较为模糊,加之各自操作不一,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文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主文表述方式为:不得执行(特定标的物),并依法解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和程序。根据案外人诉讼请求,若涉及一并确认实体权利的,仍然应当在判项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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