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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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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谈人格权禁令程序——
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的独立程序
· 其目的在于对当前执行程序的排除
· 应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予以考量



吴英姿谈人格权禁令程序——
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的独立程序

( 2021-07-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在《法律科学》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人格权禁令的请求权基础并非诉权,而是实体法上的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防御性的外化形式。人格权请求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人格权禁令具有独立性,不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为维持效力的条件,一旦发布便持续具有实体法上的约束力。为实现人格权禁令及时制止妨害行为,让人格权恢复圆满状态的制度功能,其审理核发程序应服务于实质公平、高效快捷的需要。因此,人格权禁令程序是一种介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之间的独立程序,应当交错运用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法理设计人格权禁令的申请、审查和救济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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