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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树举 岳蒋英伦
切实保证办案质量效果,不但取决于办案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而且与其思维方式和办案理念密切相关。坚持客观公正立场,需要办案人员运用理性思维,确保思考的公正性。只有确保思考的公正性,才能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客观公正依法履职,自觉防范错误思维方式影响办案质量效果。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办案人员应当自觉将理性思维贯彻于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全过程,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公正办理案件,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多优质司法产品、法治产品。 第一,自觉审视、摒弃偏见,并抵御偏见影响。丹宁勋爵写道:“人们的认识会被偏见所歪曲。”偏见会妨碍听取相反证据和主张的能力,不当地排除对其他合理可能性的考量。办案人员应当自觉审视自己是否存在偏见,最大限度消除、摒弃偏见,并抵御偏见影响。例如,应当摒弃诸如“被告人一定有罪”“翻供就是抗拒审判”等偏见,因为,“当人们被认为是罪犯时,他们多么容易受到谴责”。同时,审视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存在偏见。比如,证人的偏见会严重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自觉运用理性思维,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力求定罪准确、量刑公正,审视案件处理结论是否公正。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依法追诉犯罪,又要保障无罪人员不受刑事追究。客观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全面权衡不利于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合理的可能性。例如,指控和证明犯罪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认定结论唯一性。综合考量从重、从轻情节,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二,公正对待不同主张和理由,不得忽视或者潜意识拒斥相反主张和理由。特别是当办案人员面对相反证据、主张时,公正性思维品质尤为重要,如果缺乏公正性思维,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或者案件处理不公,在不同程度上削弱司法公信力。因此,应当自觉通过角色转变,认真、公正对待相反主张和理由,充分考虑相反主张和理由能否削弱、反驳已有主张和理由。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充分考虑诉讼各方的主张和理由。例如,运用推定方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明知等犯罪主观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权衡反驳性证据。其一,考虑、权衡某一主张是否比其他主张得到更充分的理由支持。比如,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应当考虑是否存在与事实相符、更合理的替代性解释。其二,对于诉讼各方的推理和论证,除刑事证明外,应当采用相同评判标准。如果采用不同标准评判诉讼各方的主张和理由,就会犯“双重标准”谬误。其三,办案人员应当承认自身认知能力和知识范围的有限性,并认识到司法论证具有可撤销性。如果发现更为合理的推理、论证,应当自觉修正原有主张。譬如,在刑事审判环节,如果发现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撤回起诉。 第三,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工具。办案人员行使司法判断权,不但要依靠经验,而且要运用逻辑。司法判断不能仅凭经验,不当地高估经验的功能。在方法论上,经验的逻辑基础是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其推理结论并不可靠,均具有或然性。正如笛卡尔所言,纵有经验,也往往上当受骗。因此,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充分运用推理方法,逻辑地推出可靠结论,“演绎出最隐秘的真知”。通过逻辑推理和论证,对待决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结论。其一,在事实认定方面,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理由。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运用逻辑推理、论证方法释法说理,解释法律的规范含义。其三,根据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运用推理论证规则和评价标准,逻辑地评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既不应担虑诉讼参与人反驳,也无需通过外界赞誉实现自我认同。 第四,遵循推理和论证规则,自觉避免逻辑谬误。推理和论证规则具有客观评判标准,能够用于检验己方和评判对方推理论证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靠性。一方面,运用逻辑推理,应当确保演绎有效性,避免形式谬误。例如,运用三段论推理认定案件事实,不得违背三段论推理规则。另一方面,运用推理、论证,应当自觉避免实质谬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避免“稻草人”谬误,不得歪曲诉讼参与人的主张或者理由,以使其更容易受到削弱、反驳。准确理解、客观表述诉讼参与人的主张和理由,是公正性思维的必然要求。此外,还应当避免“诉诸公众”的谬误。原因在于,即使多数主体普遍认同的主张,也可能不成立;多数主体作出的断言也可能虚假。譬如,证人未经仔细辨认,一致作出的证言并不可靠。有的论证主体借助心理威慑,迫使办案人员接受其主张。如果办案人员未经理性分析而接受相关论证主体的主张和理由,就难以确保思维的公正性。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办案人员即使面对社会舆论压力、被害人亲属威胁,也应当始终坚持和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力求防范冤错案件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当加强逻辑方法、哲学方法的学习,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培养、掌握和运用理性思维,进一步提高司法判断力,确保事实认定精准、法律适用正确,不断追求最佳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检察机关既要自觉运用理性思维,坚守客观公正立场,还要通过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监督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思维方式是否符合理性标准,是否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将理性思维贯彻于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全过程,不断提高客观公正办案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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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思维是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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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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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树举 岳蒋英伦
切实保证办案质量效果,不但取决于办案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而且与其思维方式和办案理念密切相关。坚持客观公正立场,需要办案人员运用理性思维,确保思考的公正性。只有确保思考的公正性,才能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客观公正依法履职,自觉防范错误思维方式影响办案质量效果。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办案人员应当自觉将理性思维贯彻于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全过程,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公正办理案件,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多优质司法产品、法治产品。 第一,自觉审视、摒弃偏见,并抵御偏见影响。丹宁勋爵写道:“人们的认识会被偏见所歪曲。”偏见会妨碍听取相反证据和主张的能力,不当地排除对其他合理可能性的考量。办案人员应当自觉审视自己是否存在偏见,最大限度消除、摒弃偏见,并抵御偏见影响。例如,应当摒弃诸如“被告人一定有罪”“翻供就是抗拒审判”等偏见,因为,“当人们被认为是罪犯时,他们多么容易受到谴责”。同时,审视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存在偏见。比如,证人的偏见会严重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自觉运用理性思维,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力求定罪准确、量刑公正,审视案件处理结论是否公正。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依法追诉犯罪,又要保障无罪人员不受刑事追究。客观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全面权衡不利于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合理的可能性。例如,指控和证明犯罪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认定结论唯一性。综合考量从重、从轻情节,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二,公正对待不同主张和理由,不得忽视或者潜意识拒斥相反主张和理由。特别是当办案人员面对相反证据、主张时,公正性思维品质尤为重要,如果缺乏公正性思维,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或者案件处理不公,在不同程度上削弱司法公信力。因此,应当自觉通过角色转变,认真、公正对待相反主张和理由,充分考虑相反主张和理由能否削弱、反驳已有主张和理由。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充分考虑诉讼各方的主张和理由。例如,运用推定方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明知等犯罪主观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权衡反驳性证据。其一,考虑、权衡某一主张是否比其他主张得到更充分的理由支持。比如,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应当考虑是否存在与事实相符、更合理的替代性解释。其二,对于诉讼各方的推理和论证,除刑事证明外,应当采用相同评判标准。如果采用不同标准评判诉讼各方的主张和理由,就会犯“双重标准”谬误。其三,办案人员应当承认自身认知能力和知识范围的有限性,并认识到司法论证具有可撤销性。如果发现更为合理的推理、论证,应当自觉修正原有主张。譬如,在刑事审判环节,如果发现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撤回起诉。 第三,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工具。办案人员行使司法判断权,不但要依靠经验,而且要运用逻辑。司法判断不能仅凭经验,不当地高估经验的功能。在方法论上,经验的逻辑基础是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其推理结论并不可靠,均具有或然性。正如笛卡尔所言,纵有经验,也往往上当受骗。因此,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充分运用推理方法,逻辑地推出可靠结论,“演绎出最隐秘的真知”。通过逻辑推理和论证,对待决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结论。其一,在事实认定方面,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理由。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运用逻辑推理、论证方法释法说理,解释法律的规范含义。其三,根据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运用推理论证规则和评价标准,逻辑地评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既不应担虑诉讼参与人反驳,也无需通过外界赞誉实现自我认同。 第四,遵循推理和论证规则,自觉避免逻辑谬误。推理和论证规则具有客观评判标准,能够用于检验己方和评判对方推理论证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靠性。一方面,运用逻辑推理,应当确保演绎有效性,避免形式谬误。例如,运用三段论推理认定案件事实,不得违背三段论推理规则。另一方面,运用推理、论证,应当自觉避免实质谬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避免“稻草人”谬误,不得歪曲诉讼参与人的主张或者理由,以使其更容易受到削弱、反驳。准确理解、客观表述诉讼参与人的主张和理由,是公正性思维的必然要求。此外,还应当避免“诉诸公众”的谬误。原因在于,即使多数主体普遍认同的主张,也可能不成立;多数主体作出的断言也可能虚假。譬如,证人未经仔细辨认,一致作出的证言并不可靠。有的论证主体借助心理威慑,迫使办案人员接受其主张。如果办案人员未经理性分析而接受相关论证主体的主张和理由,就难以确保思维的公正性。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办案人员即使面对社会舆论压力、被害人亲属威胁,也应当始终坚持和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力求防范冤错案件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当加强逻辑方法、哲学方法的学习,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培养、掌握和运用理性思维,进一步提高司法判断力,确保事实认定精准、法律适用正确,不断追求最佳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检察机关既要自觉运用理性思维,坚守客观公正立场,还要通过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监督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思维方式是否符合理性标准,是否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将理性思维贯彻于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全过程,不断提高客观公正办案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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