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15条,旨在通过人大监督,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政治责任,为青海高标准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决定》立足青海生态保护特殊地位和工作实际,围绕生态环境检察履职重点、协同治理机制、数智赋能建设、社会共治格局、人大监督保障等多个维度,对全省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作出系统性、全方位规范,明确凝聚各方合力,推动实现生态保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为精准扛起守护“国之大者”的政治责任,《决定》强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确保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有效推进。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检察履职优先方向,遵循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依法推进“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
为赋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决定》明确,推进生态环境检察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建强专业办案团队、充实人才和专家智库。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完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研判、案件协查、专业支持等常态化协作机制,规范移送、取证、流转、反馈流程。
《决定》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调查核实、调取证据、现场勘查、鉴定核查等工作依法给予协助。在收到生态环境检察建议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结并书面回复,附具体整改佐证材料,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生态修复全流程监督职责,严格审核修复方案,全程监督修复进展,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恢复。对逾期未回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同时,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开放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审批、巡查等数据,支持检察机关建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大数据指挥中心,建立健全跨部门数据共享与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行政处罚、在线监测、环保督察等信息实时互通。行政机关发现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监管漏洞,应同步反馈行政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派员介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确保高质效开展侦查活动,防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意见流于形式。
为构建全方位生态环境共治体系,《决定》指出,检察机关要完善多元共治工作模式,发挥好“江源·益心为公”公益诉讼志愿者队伍作用,深化与科研院所、高校的专业合作,健全技术鉴定、专家咨询支撑体系。深化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健全代表参与办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深化检务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广泛宣传检察职能与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持续凝聚全社会生态保护法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