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得当”不是降低归责标准,而是在高度不确定性下,选择整体效果更优的责任分配
□ 刘星
做事,本应讲究尽量精确,但人们有时觉得“大致得当”即可,或“大致得当”较佳。在看重精确性的法律实践中,也能见到这策略。
众说纷纭的电梯讼案
看个实例。
扶手电梯上行。甲65岁,未扶稳,晃悠后倒;乙20来岁,见状托住。但用力较大,乙左脚滑动,向下后撤数步,致下面三人摔倒,其中丙67岁,肋骨数根折断——当时丙也未扶住电梯。丙医治后起诉甲、乙,称各种损失共6万元,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甲未扶稳,滑落导致系列碰撞,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赔付70%;丙未扶稳,有过错,自承担30%;乙品德优良,见义勇为且行为适度,不负任何责任。
后来,此案被列入案例库。有媒体对其感兴趣,在网上将其报道出来。不想,网友提出不少疑问——约三至四成人,并不认为判得多么好。疑问择其两要点:
其一,甲为何不是全责?甲应扶稳,这是乘电梯规矩。不扶稳,上行时倒下,必向下持续,而65岁的身体控制力,到时难以扭转。20来岁的乙,托住时都后撤数步,更别说没有乙时会如何了——只会将下面的人悉数撞倒。丙67岁,即便扶稳,面对一个成人的跌撞,后果依然差不多。因此,甲应负全责呀。
网友推断能力了得。实际上,上行电梯一人后仰滑落,下面便可能倒下一片,其中年龄稍长者出现骨折,不会令人惊奇。
其二,乙真没责任?如果乙不托住,便不会出现下滑后撤撞人,也不会出现丙肋骨折断。法院维护见义勇为,应点赞,但点赞不意味着不讲因果。试想:如果后车撞前车,被撞车又撞另一前车,中间车肯定无责——但前提是中间车没有任何正常行驶外的“自主动作”,才能免责。由此可见,乙有些责任。
网友也熟悉法律门道,知道要仔细琢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善于类推。甲撞乙,乙有动作才撞丙,故乙与丙才有因果关系。
仅上面两点,已见网友脑筋好使。
那么,这是否说明,法官的脑筋应该更灵活?当然不是。法官常遇见复杂的问题,会讨论、推演,所以法官肯定想过上述两个疑问——大可放心,法官们脑筋够灵活。只是,法院还关心:什么才是总体上的最优选择?这就是遇到复杂情况时,应考虑“大致得当”的策略。
两个激励缓解判断棘手局面
从表面看,上述网友的两个疑问和法院判决理由的交汇处,似乎是怎样思考“连环撞倒”的机制——因果关系。但法院的想法,还考虑了两个激励:第一,为避免乘电梯事故的发生,提示遵守扶手规则的重要;第二,保护见义勇为精神,使践行者不至于心灰意冷。就法律问题应讲法律专业而言,法院实际上是利用两个激励,来缓解因果关系判断的棘手。
这是重点。
那么,因果关系判断的棘手何在?
再看网友的疑问。对疑问,法院可这样回应:丙扶稳了,从而避免乙下滑导致自己倒地骨折的可能性大于不扶稳——所以,甲负全责不当,丙要负次责;类比“后车撞前车”,似乎能说清电梯上发生的“连环撞倒”的因果,但不能排除对疑问的疑问——为什么不能认为,乙扶住甲,避免后面连续撞倒的可能性大于乙不扶住甲?况且乙的行为适度。
虽说法院可能的回应不错,但仍可发觉:网友的疑问及法院的可能回应,会使问题不止于因果本身,还会使因果争辩陷入开放结构中,即持续的“可能性究竟如何”的你来我往。这就棘手了。
怎样缓解这种棘手局面呢?
此案因果关系的“道理”,应尽力讲清,但可能讲不清。这时引入两个激励的考量,变得较自然了。它有弥补作用:说乙是见义勇为,且行动适度,这能从侧面减弱乙导致丙倒地的因果印象,进而更多联想甲造成丙肋骨折断之结果——虽说甲是间接原因;说丙没扶稳,又已67岁,意思是年纪大了,“自己出门更要小心”,这会使人联想:任何外力都易导致丙倒地骨折,即使乙适度的行动,也不例外。由此可以推测,法官对这些心里有数。
这种缓解,不能说是天衣无缝,但会使因果关系的认识,朝着人们感觉“大致得当”的方向走去。若换个角度看,这种处理方式,其实暗合一种熟悉的分析框架——法律经济学:连环撞倒,是数人行为所致;如果数人都尽力避免——集体协作,可避免事故;乙是唯一尽力者,甲、丙未尽力,让乙承担部分责任,似减轻了甲、丙的“不协作”成本;尽管甲、丙有别。
超过六成的网友认为,法院断裁得不错。这佐证了缓解的作用,及对缓解底层逻辑的本能感知——可见“大致得当”构建成功。其实,“大致得当”不是降低归责标准,而是在高度不确定性下,选择整体效果更优的责任分配。
追求“正当”有时可能不正当
最后说说,除了上面的缓解分析,为什么有时要“大致得当”。
其一,熟知法律操作历史的人知道已有例子。比如,当年民法通则制定时,就讲较宽泛、较原则为好。就算是对历经数十年的房产纠纷,法院也会侧重从主要方面进行判决。因为它们有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存在棘手问题,那么讨论起来,想要得到精确结论,未必会有乐观的结果。与其这样,不如择其扼要,快速凝聚共识,着眼以后——毕竟,法律要解决实际问题。
其二,重要的是,“大致得当”有时可避免一种尴尬——追求“正当”变得不正当。法律上的因果论辩,为求“正当”的精确,不免会有成本:时间上的、精力上的、财力上的。如果既有经验提示,这种论辩有可能辩出结果,成本支出便有收益,很是值得。反之,成本沉没了,却没有收益,还硬执着,便是浪费社会资源。浪费正当吗?所以,有时追求“正当”可能变得不正当。
这样看来,有时“大致得当”即可——或说较佳,是有理由的,甚至它是必要的。总之,它是一种稳定的、可接受的、可执行的整体更优策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