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建立健全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

  □ 本报记者 刘欢

  “湖广熟,天下足。”
  湖北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粮食总产量近年来稳定在550亿斤左右,水稻、油菜籽等主要品种生产能力位居全国前列。
  如何全面提升“荆楚粮仓”法治保障水平?
  近日,《湖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从耕地保护、粮食生产、收购储备、产业发展、应急保障等方面,对完善湖北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作出系统性规定,助力打造新时代“鱼米之乡”。
压紧压实粮食安全责任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湖北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持续压紧压实责任,坚决守牢粮食安全底线。《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然而在生产实践中,湖北粮食安全工作仍存在短板弱项。
  “如粮食安全责任传导层层递减、跨部门协同保障合力不够、粮油产业扶持政策分散且缺乏法治支撑、粮食应急保障体系落地效能不足,进一步凸显了我省地方粮食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亟须通过专门地方立法固化成熟经验、补齐制度短板、完善法规体系,以法治力量压紧压实全省粮食安全责任,服务全省建设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总体部署。”湖北省粮食局局长易俊东谈及《草案》起草背景时说。
  今年3月,粮食安全立法工作被列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审议项目,并纳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做实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产能是粮食安全的硬支撑。
  《草案》将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置于突出位置,分别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撂荒地治理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在粮食生产方面,《草案》分别就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化、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防治等作出规定。同时特别强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强江汉平原、鄂北岗地、鄂东沿江地区等保障粮食安全和供应重要农产品的功能。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让农民尝到甜头。
  《草案》要求,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按照规定落实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助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粮食安全,不仅是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其更高层次是产业安全。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粮食产业,促进粮食就地就近转化,形成与粮食生产、粮食储备和口粮需求相匹配的粮食产业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有效衔接,统筹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加工产业协调发展;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运用和改造升级;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应用适度加工技术,开展全谷物食品生产,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粮食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在粮食应急方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促进各环节协同合作,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粮食保障应急体系正常运行。
  省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华中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强化粮食应急基地和信息平台、供应链平台建设。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