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蒲晓磊
□ 本报通讯员 田胜平
9月1日起,新修订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
近年来,住宅装修纠纷、预付式消费退费难等问题频发,成为消费者维权痛点。针对这一现实需求,新修订的《条例》作出回应,围绕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加大老年人消费者保护力度、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严管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防范珠宝玉石旅游购物陷阱、治理职业索赔乱象等作出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重点关注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更坚实的支撑。”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说。
建立完善共同治理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贵州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自2006年施行以来,虽经3次修正,但在20年的经济腾飞与业态剧变面前,其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已显滞后。”该负责人介绍,为维护法制统一,及时把贵州在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固化为地方性法规,修改完善《条例》十分必要。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起草小组先后在全省召开6次调研座谈会,分别听取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23个成员单位、消费者协会及15个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深入基层征集市场监管、商务、文旅、住建、卫健等监管部门建议,充分吸纳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该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对预付式消费加强监管
针对消费领域“卷款跑路”、虚假宣传、格式条款、老年消费欺诈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切中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许多难点痛点。
新修订的《条例》设立“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规定”专节,分条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餐饮娱乐、非学历教育培训、珠宝玉石饰品、住宅装饰装修、职业及婚姻介绍、高风险旅游和高危险性体育、网络直播、演出业、电信业务等16个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该负责人表示,此举有效回应社会公众关注问题,也方便经营者在后期提供服务时,针对性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服务内容。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谁主管谁维权”原则,强化部门共治,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管、商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航监管等19个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
近年来,“退费难”“卷款跑路”“职业闭店”等问题频发,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新修订的《条例》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开展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告知”,并明确了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强化老年消费群体保护
针对新形势下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条例》结合贵州消费环境建设实际,作出行之有效的规范。
为助力贵州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珠宝玉石等旅游购物陷阱,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清晰、醒目标明产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原材料来源地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珠宝玉石饰品的原材料来源地、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功效等。
为强化老年消费群体保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上门推销、免费检查、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消费者推销声称具有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产品的,老年人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权利,扰乱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秩序。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治理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新修订的《条例》既用制度形式固化了前期的经验做法,也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制度依据,将有力护航消费者权益保护。”上述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