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课吏的秦朝考课制度

  在秦朝考课制度中,从耕牛的膘情到粮仓的盈亏,从工程的估算到器物的核验,每一件事都对应着具体的职务和具体的责任

  □ 李德嘉 石与涵

  秦律中关于耕牛考评的规定非常有意思,其规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进行四次耕牛评比。评比主要看牛有无“减絜”,即腰围是否消瘦。耕牛腰围有所“减絜”,主事者即按减损寸数受罚,考核优良者则可获得酒肉、资劳或免役等奖励。这样的规定看似是在评比耕牛,实际却是在考察田啬夫、牛长及饲养人员是否尽到职责。结合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十八种》等文献中有关秦朝官吏职责、考课与责任承担的规定,可以看到,秦的官吏考课制度具有“以事课吏”的特点,即主要依据官吏所掌事务设置考课内容,再由事务办理结果评定其是否称职。
以事为课:职务决定考课的内容
  秦朝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经济和行政管理机构。县廷之内,官吏各领其职。田啬夫掌农事,仓啬夫掌仓储,苑啬夫负责苑囿畜养,司空主持工程与刑徒事务。相应的,朝廷考核官吏,并不设一套通行的标准,而是依据其职务分别确定应当完成的事项。除上文提到的耕牛考核以外,马在秦朝涉及驿传与军需,不容疏忽,掌管马匹的厩啬夫也有一整套围绕马的考核要求。《秦律杂抄》规定,评比官吏乘马时,要评估马匹是否行动迟缓、身体瘦弱。此外,供乘骑的军马体高还要在五尺八寸以上,能够听从指挥,若不达标,厩啬夫及厩中其他管理人员须分别承担罪责。如果是驾车用的牛马,每年考核一次数量,死亡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放牧过程中如有突发死亡,亦须即刻上报,由县府来核查。
  《商君书》有言:“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让官与事共事而利益不同,是古代君主治理国家的关键。以养马为例,“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国家养马,目的是令马膘肥体壮、可堪役使,但厩啬夫的私心却是省事图利。如果马能说话,啬夫的过失就无所遁形。由此可推,考课若要可靠,就要依照官吏所掌何事,便考其何事的原则,虽然不能让事开口说话,但依照事的内容设立考核内容,能够起到以事课吏,以事制衡人的作用。
据效核课:秦朝考课的方式
  考课内容确定之后,就面临衡量官吏履职效果的问题。秦律对于官吏的考课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双重机制:首先是用数量化标准评价履职效果,然后再用簿籍所载与实物相互验证,确保官吏报告内容属实。
  秦律中经常能看到法律条文把官吏的履职情况换算成具体的数字,耕牛考核便是一例。《厩苑律》规定,用牛耕田导致牛腰围减损的,负责人受笞刑。律文没有笼统地说“牛瘦则罚”,而是给出了精确的换算:腰围每减一寸,笞打十杖。牛的损耗由此变成了可以度量的数目,官吏所受笞刑的数目,直接跟牛的消瘦程度相关联。
  为了确保簿籍记录的真实性,考课设置了第二重机制——簿籍与实物的相互核验。其中,仓储事务的核验最为典型。《仓律》对粮食入仓后的管理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核验办法:谷物按规定数量分积储存,由县啬夫(县府主管官员)等相关人员共同封缄,并在仓外设置题识,写明数量、日期和经手人。等到仓啬夫更替的时候,接任者要打开封缄核验,比对题识上的记录与前任留下的账目是否一致。粮食出仓时,若更换了出仓人,新出仓人也需要依据题识称量重量,不符的部分,由出仓人赔偿。封缄和题识,让仓储可以随时反复查验。
  《效律》与《仓律》中反复出现的“效”,指的就是对官府财物的清点核查。这种核验方法不限于粮食,凡有账可查、能够清点数目的,都可能面临“效”,针对不同的数目出入,秦律亦制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效”的做法体现了战国法家“循名责实”的理念。“名”与“实”在先秦有丰富的含义,放在具体的考课情境当中,簿籍记录的数目就是一种“名”,而实物存量则是“实”。因此,在官吏管理上,“循名责实”强调的是官吏的实际履职应当符合律法所规定的职责。申不害说“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正名就是要名副其实,君主负责依照名检验群臣所为之实,名正则天下治。
以课定赏罚:考课后的责任承担
  经过严格的核验,秦官吏的考核结果被分为“最”(优秀)与“殿”(低劣)两级。回到《厩苑律》中关于耕牛的考核。岁末大课之后,成绩优异的田啬夫、牛长、饲牛者乃至基层里典,分别可以获得酒肉赏赐、免除更役或累加劳绩的奖励;成绩低劣的,则要面对申斥、减扣劳绩的处分。若因管理不善导致耕牛腰围减损,主事官吏还要按照牛消瘦的程度受笞刑。
  《效律》对责任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同一官府内共事的官吏各有所掌,哪方面的事务出了问题,便由主管者承担罪责。在此基础上,《效律》对上下级之间的责任连带也作了安排。官府啬夫受罚时,令、丞等上级官员须承担相应责任,但处罚额度逐级递减:啬夫罚二甲,令、丞罚一甲;啬夫罚一甲,令、丞罚一盾。责任的轻重,与距离事务的远近成正比。
  除刑罚和行政处罚以外,秦律还规定了官吏的赔偿责任,用来弥补因官吏过失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厩苑律》规定,放牧途中官有牛马死亡的,如果率领放牧的吏没有及时上报,致尸体腐败,无法上缴,就要按照未腐败时的价值赔偿;驾用官有牛马途中牛马死亡的,由县府将肉卖出后,所得价钱低于规定数目,差额由驾用牛马的官吏补齐。考课的目的不仅是惩戒失职,还在于维护国家财物足额足数。
  “以事课吏”使官吏的履职情况能够通过一项项具体事务被识别和检验,由此体现出秦朝治理重事功、重效率、重责任的特点。在秦朝考课制度中,从耕牛的膘情到粮仓的盈亏,从工程的估算到器物的核验,每一件事都对应着具体的职务和具体的责任。正是在这种以“事”为纲的安排中,考课有了明确的衡量尺度,行政与经济管理得以被严格规制,国家机器的运转也由此变得高效而可控。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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