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 晋
在电视剧《重器》刻画的法律群英谱中,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也是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剧集中,众多律师围绕四条战线,展开了为权利的辩护。
一是循法守正与强权干预的博弈。律师要为弱者仗义执言,挺起不畏权贵乱法的脊梁。“衙内”宋小光作为流氓强奸团伙的首犯,被以患精神病为由脱罪,显然是以权压法的恶果。审判员余高远在承办宋小光案时,心有不甘却又力不从心,便找来陆则铭和袁亦方担任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二人以附带民事诉讼为切口,在法庭上曝光宋小光罪行,才让宋小光被判刑五年,并引发宋父被免职追责的附带效果。初审对于宋小光的量刑畸轻,告诫我们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律师追寻正义的脚步从未停滞。
二是事实真相与案卷记录的冲突。导致案件争议的问题,更多地集中在事实证据,而不是法律适用。人们对于事实真相的回溯性认知,时常会产生偏差。案卷材料所呈现的犯罪事实,有时并不是客观真相,而是办案人员加工而成的“犯罪故事”。如邱阿桂杀夫案,案卷中并无其夫将女儿送给他人抵偿赌债的事实;又如乔至良强奸内侄女案,案卷中并无其与内侄女长期通奸的事实。袁亦方、陆则铭、李乡、陈一众为钱兴良、乔至良、胡旭东的辩护,不是在探讨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是在苦苦找寻“消失的真相”。
三是丰满理想与骨感现实的纠结。剧中十年是新旧刑法更替的过渡期,从拨乱反正到迈向正轨不可一蹴而就。律师制度的步履蹒跚,对于刑辩律师的误解与歧视,刑辩“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都在剧集中展露无遗。过去,刑事办案有时会像一辆令人揪心的“故障列车”,时而“生锈”,应当“发车”时却迟迟不动,一些为非作歹者如宋小光之流,长期未得到追究;时而“失控”,应当“刹车”时却加速到底,一些冤错案件即使发现重大问题,也会因“列车惯性”而一错再错。这趟法治列车上的乘客,不仅有律师和当事人,更有司法人员、社会公众。法治理想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差距,值得每一个法律人深刻反思。这也提示律师与司法人员需要“共情”,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有更多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所有法律人要对过往的教训哀之、鉴之,勿使后人复哀后人。
四是渡人之力与渡己之能的融合。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依法享有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但如果笃信金钱至上,终究难成大器。像陆则铭一样“名利双收”,既关注生活又坚守初心,便是难能可贵。当然,陆则铭、陈一众那样的背景和机缘可遇而不可求,大多数律师出身草根阶层,长期身陷矛盾漩涡,更要善于自我把持,切忌“医人者不自医、渡人者难自渡”。如秦志高好不容易迎来职场翻盘,但家庭的厄运使其心魔滋长,妻子凶悍蛮横但勤俭持家且对其有救命之恩。直至放任妻子喝下农药后的弥留之际,秦志高才意识到此生与妻子已不可分离。一宗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为这段沉重的婚姻画上句号,也让秦律师的职业生涯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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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敬“重器”者,应识其重亦承其重,应辨其器亦铸其器。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指出:“世上一切法权是经由斗争而获得的,每一项既存的法律规则必定只是从对抗它的人手中夺取的。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族的还是个人的,都以坚持不懈地准备去自我主张为前提。这种法权不是逻辑的而是一个力的概念。”袁亦方的原型张思之律师毕生求索,为我们完美诠释了这个“力的概念”。先辈的法治精神,就是“重器之魂”。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