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创新增设优化成长环境独立专章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山西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山西本地实际,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坚持教育和保护并举,落实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工作思路,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屏障。
压实责任鼓励社会参与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有利于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现法治化、规范化。山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制定《条例》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山西、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有力举措。
  《条例》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进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检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条例》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职责的同时,要求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组织,通过搭建公益平台、组建志愿服务队、培养社会工作者等方式,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涉及众多领域,除了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外,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对此,《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鼓励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和志愿者等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法律援助、行为矫治等志愿服务。
  为强化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条例》特别强调,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发挥好法治副校长作用
  预防青少年犯罪,加强教育是关键。《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犯罪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条例》在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同时,列举了多项家庭教育举措。比如,要求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提高未成年人抵制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意识和能力等。
  考虑到实践中诸如留守儿童等群体可能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条例》作出针对性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的常态化信息排查、评估报告、风险预警、关爱服务、处置干预机制,加强针对性预防犯罪教育,及时消除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
  对于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条例》作出相关规定,发挥好法治副校长作用是其中一项重点内容。
  法治副校长制度已走过多年发展历程,各地实践充分表明,法治副校长在开展法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法治副校长应当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四课时、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公安机关等部门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条例》针对学校落实法治副校长工作提出多项具体规定。
增加优化成长环境内容
  据介绍,不照搬上位法,在条款内容上注重细化、补充和完善,是制定《条例》时始终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作用,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比,《条例》在体例结构上增加了“优化成长环境”一章。
  《条例》要求,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点播影院、电竞酒店、台球厅、棋牌室等场所的监督抽查、联合检查。
  实践中,个别未成年人因出入网吧、酒吧等场所,极大增加了犯罪风险。对此,《条例》划定多项硬性管控要求。比如,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活动的场所。旅馆、民宿、洗浴中心等带有住宿功能场所的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
  《条例》还针对未成年人文身作出专门规定,要求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身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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