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打造文化传承重要载体

多地立法保护和传承长城文化


  图为长城雁门关段。 CFP供图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近日,在长城分布的15个省(区、市)中,又有一个省份出台了专门保护长城的地方性法规——7月30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今年已有两件关于长城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施行——3月1日起,《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施行;7月5日起,《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施行。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已有天津、山西、北京、河北、甘肃、山东、宁夏7个省(区、市)针对长城保护进行立法,推动更多人了解长城、保护长城,弘扬长城文化,讲好长城故事。
  《中国长城志》总主编、中国长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董耀会认为,保护长城,首先是保护长城建筑遗产。长城保护的总目标,就是对长城遗址遗存实施整体保护,即对长城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全面保护。
  “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个性化保护管理措施,有利于更好保护长城本体和长城文化景观。”董耀会说。
坚持保护第一
  各地立法保护长城,有两个目的——应对现实挑战,固化成功经验。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彪介绍说,近年来,山西长城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批重要点段得到有效维护,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但仍面临保护措施不完善、保护与利用矛盾突出等诸多严峻挑战。长城本体自然损毁、人为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保护经费投入不足,基层保护力量薄弱;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机制尚不健全等。现行国家和省级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原则,难以完全适应山西长城保护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条例,有助于系统厘清保护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力度,切实守住长城安全底线。
  近年来,天津持续健全制度机制,明确保护措施,有效推动了长城的保护和利用。但也存在长城本体自然损毁、人为破坏时有发生,保护管理措施仍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和挑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法规,夯实长城保护法治基础。
  据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近年来,北京市长城保护利用工作积累了一系列实践经验,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比如,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相统筹、“边修边研究”的研究性修缮、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调整、长城保护修缮中引入考古发掘、数字长城建设、长城主题阐释展示工作体系建设等。
  无论是解决突出问题,还是固化成功经验,各地在明确立法目的时都把“加强长城保护”放在首位。在法规中,天津明确“保护为主”,山西和北京都强调“保护第一”。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承德博物馆副馆长韩莉长期关注长城保护,她在调研中发现,长期以来,长城保护涉及文物、文旅、自然资源、地方政府等多部门职能,分段管理导致各地各部门政策执行标准不一、协调成本高。“多地立法加强管理体制创新,在刚性约束、资金调配、资源整合、技术赋能、社会参与等方面,明确构建政府统筹、多部门联动责任机制并细化部门分工,既能破解‘各管一段’的困境,又能整合资源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大型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范式。”
严控破坏行为
  今年3月,《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刚施行20多天,北京八达岭长城就发生了一起游客违法刻划事件。
  3月23日13时许,两名游客在北京八达岭长城北八楼至北九楼段,使用尖锐物品在长城本体城砖上刻划留名,对长城文物本体造成直接损毁。该行为被现场游客拍摄记录并发布后,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强烈谴责。
  事发当日,八达岭长城景区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快速锁定涉事人员并移交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发布官方通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对两名涉事人员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相关惩戒办法,涉事人员已被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在多家等级景区实施联合惩戒,并需依法承担长城本体修复、清理的相关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北京、天津、山西等地在立法时都作出规定,禁止在长城上从事“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等活动。对于违法行为,各地也都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除了严控破坏行为,多地在立法时聚焦保护全链条管理,突出刚性措施。比如,夯实基础管理,要求建立长城档案、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与建控地带;提出预防性保护机制的创新举措,明确建立信息化监测平台,实施分类修缮工程并禁止遗址长城重建;健全防灾应急体系,将长城纳入政府防灾减灾规划。
  在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王振华看来,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让长城“活”在当下、传之久远。
  王振华表示,将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着力推动长城保护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同时,系统梳理长城保存现状,全面落实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和传统工艺,合理运用现代技术,科学审慎对长城开展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维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注重传承利用
  各地在明确保护的同时,注重文化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利用。
  《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市和蓟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要求,推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天津段)建设,加强长城文化遗产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活态传承展示、文旅融合发展,把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天津段)打造成中华文化永续传承的重要载体、彰显国家文化自信的重要标志、驱动京津冀文化旅游协同发展的纽带和弘扬红色文化及国防教育的基地。
  《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设立“研究利用”专章,规定长城研究利用应当以保护为前提,鼓励开展长城相关文艺创作、非遗展演、研学教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细化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开放条件、运营要求以及评估程序等;加强对非参观游览区长城点段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长城保护、知识普及、科学研究等活动。
  《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设立“利用与传承”专章,明确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长城保护的关系。比如,规范开放利用,严格规定参观游览区开放条件与评估程序,建立名录动态管理机制;明确运营单位职责,规定参观游览区有经营性收入的,应当优先用于长城保护;整合文旅资源,明确完善旅游服务设施,促进农文旅融合发展。
  董耀会认为,在保护的基础上让长城文化遗产“活起来”,既包括让长城沿线的农民能受益于长城的保护和利用,也包括通过各种传播手段,让全社会更充分地了解、更深入地认识长城遗产的价值和文化内涵。
  “讲好长城的故事,需要把长城历史文化的专业内容大众化,将长城博物馆的展览知识性内容通俗化。地方立法明确加强长城文化的传承利用,有利于推动长城文化遗产融入大众日常和现代生活,真正让长城文化遗产‘活起来’。”董耀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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