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协同共治格局

  □ 袁 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颁布实施对于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然而,此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30余部法律、百余部行政法规以及大量地方性法规大多分要素、分部门、分行政区域制定,这种立法方式在过往阶段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此形成的分散化、条块化治理模式在处置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等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时,容易导致监管空白、多头治理、推诿扯皮等问题。
  以地跨广西、贵州、云南的万峰湖治理为例,由于该湖跨越三个省(区),长期以来,上下游、左右岸的生产建设不规范及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万峰湖流域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难以根治。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采取一体化办案方式,督促地方政府部门协同执法,并推动流域内各地区形成绿色生产经营方式,终于从源头上解决了这一长期困扰当地群众的生态环境问题。由此可见,在处理跨地域的生态问题时,如果权责不明、裁量标准不一、执法尺度各异,就会导致“上游污染、下游受害”“各管一段、相互掣肘”的现象不断重演。
  为破解传统的属地治理模式带来的跨区域治理难题,生态环境法典运用整体协同思维,基于生态环境作为有机整体的内在属性,对原有立法框架作出系统性调整:通过统一的制度安排,统筹协调生态环境各要素、各治理主体和各类治理场景,构建权责明晰、标准统一、执行协同的跨区域协同共治机制,促使不同行政区域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形成治理合力。同时,生态环境法典将多年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智慧融入条文设计,确保制度优势体现到具体行动和治理实效上,为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复合型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中提出“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联合防治机制,并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等。针对流域、大气传输通道等典型跨界生态单元,要求开展协同治理,规定相关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联合防治任务、共建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如此一来,跨区域协同治理不必再依赖临时协议或专案督办,而是能够依托刚性合作制度框架稳步开展。例如,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省市须依据联合防治行动计划,优化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低碳能源等。至此,跨区域治理从被动应对转向协同共治、从碎片化管理迈向系统性治理,有助于彻底解决此前不同行政区域“各自为战”带来的治理低效问题。
  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强化了跨区域治理中的责任追究与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通过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鼓励运用经济杠杆调节跨区域治理中的利益失衡问题,推动形成“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公平规则。另一方面,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并要求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中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追责问责,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真正做到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奖惩分明、激励有效。这种以责任为纽带、以奖惩为导向的治理架构,不仅将原本松散的跨区域合作固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治理义务,也给各方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和制度激励,有助于推动相关各方走向协作共赢。
  总的来讲,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提出指导原则、明晰权责边界、建立奖惩机制和保障措施,切实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从“软约束”转化为“硬规矩”,让分散的治理力量系统整合起来,为持续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可靠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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