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驻韩国记者 王刚
当地时间7月31日,韩国国会全体会议在执政党共同民主党主导下,表决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8月4日,韩国总统李在明主持国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案,全面废除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与补充侦查权。此举标志着自1954年确立、延续72年的韩国传统刑事司法体系,迎来全方位重大变革。
175票赞成2票反对
削减检察系统过度集中的司法权限、推动司法权力制衡,是韩国共同民主党长期秉持的核心政治主张。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表决以175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顺利通过。最大在野党国民力量党全程以冗长辩论阻挠议程推进,最终未参与投票。
本次修法的核心是实现侦查权与起诉权完全分离。新法彻底取消检察官直接侦查、补充侦查的权限,同时保留规范顺畅的办案衔接机制。根据新规,案件确有补充侦查必要的,检察官仅可提请司法警察开展侦查工作,警方须在最长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为规范司法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正案增设多项规范化制度。法案明确,所有侦查资料必须统一录入刑事司法信息系统(KICS),实现办案全流程留痕、可追溯,杜绝暗箱操作。同时拓宽当事人救济渠道,针对警方不予移送起诉的案件,控告人、被害人、检举人依法享有案件查阅、复制权限及异议申请权。此外,新法新增两类法院驳回公诉情形,对存在重大违法侦查、起诉裁量权明显失当的公诉案件,法院可依法驳回,从司法终端制约起诉权力滥用。
本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10月2日起施行。新法落地后,韩国延续72年的“检察主导侦查”模式将彻底终结,检察官职能被严格限定为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彻底剥离一线侦查权限。此后,韩国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将由警察部门、重大犯罪调查厅、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三大机构分工承接。
检察积弊长期难解
本次司法改革,是韩国长期检察权力制衡探索的最终成果,旨在破解长期存在的检察权过度膨胀、监督缺失等体制积弊。
韩国检察官制度始建于1947年,由二战后美国军政当局主导搭建。1948年大韩民国成立后,检察厅成为独立执法机关。1954年首部《刑事诉讼法》颁布,正式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权,奠定了检察主导司法的体制根基。
多年来,韩国检察体系凭借专业办案能力查办多起重大社会案件,积累了较高社会公信力。但随着时间推移,检察权高度集中、体系封闭、外部监督机制缺失的弊端日益凸显。韩国社会长期流传“政权是有限的,检察机关的力量是无限的”说法,直观折射出检察权力过度扩张、缺乏制衡的状况,推动检察分权改革的社会呼声持续高涨。
事实上,韩国历届政府均尝试推进检察改革,但始终难以突破体制固有壁垒,改革屡屡受阻。20世纪90年代,金泳三政府率先启动检察权改革,但未能撼动检察体系核心权力;1999年金大中政府设立特别检察制度,通过独立检察官机制制衡常规检察权力,成为早期分权的重要尝试,但改革成效有限。
卢武铉执政时期,检政矛盾持续激化。政府推动修订《检察厅法》,废除固化层级管控的“检察同一体”条款,试图打破检察体系封闭僵化的运行模式,但仅实现条文修改,未改变体制运行本质,卢武铉本人亦长期遭受检方调查,最终离世,引发韩国政坛剧烈震动。后续历届政府延续改革探索:李明博政府调整检警权限,适度扩充警方侦查职权、约束检方指挥权;朴槿惠政府仅废除大检察厅中央搜查本部,检察改革未取得实质性突破;文在寅政府推行深度检察改革,将检方直接侦查权限收缩至腐败、经济两类案件,设立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分流职权,实现阶段性改革突破,但遭到检察厅强烈抵制。然而,尹锡悦执政后,全盘推翻文在寅时期改革成果,通过行政试行令恢复检方补充侦查权,此前改革成效基本归零。
长期的反复博弈,让检察改革成为韩国司法领域的核心难题。
新侦查机构面临挑战
本次改革配套设立的核心机构——重大犯罪调查厅,将于今年10月揭牌运行。8月4日,韩国行政安全部下属的重大犯罪调查厅筹备组公布机构建设方案:重大犯罪调查厅采用“中央+地方”结构,设中央本厅及首尔、水原、大田、大邱、釜山、光州6个地方厅,核定编制2874人,包含2567名调查官、307名公务人员。
职能分工方面,中央本厅统筹负责侦查政策制定、案件监督指导、司法人权保护等全局性工作,各地方厅专职负责辖区内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针对电信诈骗、毒品、金融、虚拟资产、财政犯罪等高发新型犯罪,新机构精准布局专项办案力量,在多地设立联合调查科室,精准打击高频违法犯罪行为。
韩国舆论普遍认为,本次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但同时暗藏诸多不确定性,多重改革风险亟待防范化解。
一方面,行政干预司法风险显著上升。改革后,警察厅、国家侦查本部、全新的重大犯罪调查厅均划归行政安全部管辖,行政安全部长可直接介入、监督具体案件办理,打破了以往司法与行政的制衡边界。过往法务部滥用侦查指挥权的历史教训警示,如何约束行政安全部权限、杜绝行政力量干预独立办案,是本次改革必须破解的核心难题。
另一方面,多机构协同办案机制存在漏洞。当前侦查职权由警方、重大犯罪调查厅、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三方分工承接,虽有明文权责划分,但三类机构办案边界模糊、权责交叉重叠,极易出现办案衔接不畅、管辖空白、侦查阻滞等问题,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效率,甚至损害民众合法权益、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亟须完善配套制度、细化运行预案。
此外,舆论担忧新机构可能出现人员臃肿、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若配套管理、考核、监督机制跟不上,或将造成财政资源浪费,沦为低效冗余机构,最终偏离司法提质增效、权力制衡的改革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