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新规

  本报讯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于8月7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印发《指导意见》是海南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制度设计,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指导意见》明确,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在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该收益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指导意见》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为管理公共收益;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但委托经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指导意见》要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坚持专户专储、单独列账、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指导意见》还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侵占、损坏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公布、公示共有部分经营收支情况,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移交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的,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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