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八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推进政务中介服务制度创新提质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激活政务服务领域中介市场活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海南自贸港再添法治保障。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9条,不分章节,通过创新实行清单管理、扩大开放培育市场、加强标准规范建设、明确违法行为“红线”等举措,规范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行为,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营造海南自贸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提升中介服务治理水平
当前,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长期实践中,中介服务存在部分事项设置不够规范、办事环节繁琐、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以及协同监管不够等问题,既增加了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也影响了营商环境建设质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治理,将规范中介服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综合性规范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
开展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立法,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优化政务服务、以法治护航中介服务领域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既是利用海南自贸港制度优势提升中介服务治理水平的探索创新,也是回应群众关切、解决中介服务市场突出问题的精准发力。
为此,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规定》,落实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要求,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推动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以立法创新引领海南自贸港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规定》立足海南实际,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形式,从职责分工、清单管理、强化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以立法推进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制度创新。
为聚焦破除市场、行业壁垒,多措并举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优化行业竞争格局,《规定》提出严禁违法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或者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进行限额管控,满足企业和群众自主遴选中介服务的市场需求。依法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允许符合海南自贸港境外单向认可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中介服务,加强优质紧缺中介服务机构扶持和培育。
此外,《规定》要求强化平台支撑,依托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的省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平台,实现中介服务机构“零费用”“零门槛”入驻;加强平台管理,配套服务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将委托人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化信用评价的参考,保障平台内竞争公平性。
推行服务事项清单管理
今年5月27日至6月26日,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发布《海南省省级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发展活力,稳定办事预期,《规定》明确提出健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常态化管理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清单编制、动态调整、公开发布等制度,规定清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明确清单内容要素,并对清单制修订程序作了规定。
《规定》指出,严格实施中介服务事项依法设立制度,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政务服务办理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此外,深化极简审批改革、赋能减负增效,对标国务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工作要求,创新设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精简举措,在确保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定可以采取依法取消中介服务事项、调整委托主体等措施,分类压减清单内事项。
《规定》要求,推行中介服务集成简约办理新模式,坚持风险可控原则,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多测合一”“多评合一”等事项整合改革,提炼改革措施的核心内容,规定可以将同一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多个相同或相似的中介服务事项整合归并,实现“只开展一次、只提交一次”。
《规定》还从简化优化低风险事项服务流程与成果要件,建立中介服务成果跨部门、跨领域共享互认机制,依托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推动“一果多用”,用区域评估取代单个项目评估等方面作了创新规定。
为推动便民利企举措落到实处,《规定》针对办事堵点难点,多方面推进中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其中,规定部门制定中介服务事项专业规范、公布中介服务意见编制要求和范本,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依法归集并共享信息,完善“机构画像”,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将执业信息和服务指南全公开。
《规定》还要求压实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规范执业。严格落实服务记录等制度,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台账与档案留存制度,指导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内控管理制度。
守牢依法执业和委托“底线”
为守牢依法执业和委托“底线”,《规定》紧盯行业突出问题,明确执业违法行为、细化委托合规要求,推动净化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其中,划定机构及人员执业禁止边界,列明违法行为种类。
《规定》要求,保障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的自主选择权,严禁政务服务部门指定、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可由申请人自行出具意见的事项不得强制委托,不得将应由政府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违法转嫁给申请人承担服务费用,从源头减轻企业群众不合理办事支出。
《规定》还从严规范部门委托中介服务行为,从破除市场垄断、切断和政府部门利益关联等方面细化了相关要求,并规定申请人已经委托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对该事项开展技术性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统筹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确由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推进中介服务制度改革,推动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信用管理等机制;围绕审批、监管、执法、信用全链条,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差异化管理,明确实施信用激励、惩戒相关措施,创新设定了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细化列入标准和程序。
《规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未作处罚规定的,补充设定处罚条款。特别是针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造成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违法者,增设五年禁业措施。
一部“小快灵”法规,承载着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文章”。《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对当下中介服务痼疾的精准“开方”,更是海南以法治化手段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它用清单划清边界,用开放引入活水,用标准提升质量,用惩戒守住底线,让中介服务真正成为政务服务的“加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