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筑牢大湾区海上安全防线

依法加强与港澳搜救机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邓君

  粤港澳大湾区海域辽阔、航运繁忙,是我国海上交通与经济活动最活跃的区域之一。
  为了筑牢大湾区海上安全防线,加强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作为大湾区应急领域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以法治固化合作经验、以制度打通工作堵点,助力提高大湾区海上搜救协同处置能力和水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协同处置能力和水平,推动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更顺畅、响应更迅速、保障更有力,为构筑更加高效、协同、安全的大湾区海上安全防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从政策共识转化为法治实践
  拥有约2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的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海上经济活动最为密集的核心海域。因受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影响,该区域台风、风暴潮、暴雨等极端天气多发,海上搜救工作呈现任务重、协同难、标准高等特点。
  据了解,广东省与港澳海上搜救合作起步较早。早在2010年,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就分别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务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签署了《广东与澳门海上搜救合作安排》《粤港海上搜救合作安排》,对海上搜救合作进行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实践中,受制于粤港澳大湾区航线密集,台风、暴雨、风暴潮等极端天气频发等影响,在保障港澳飞行器快速高效参与搜救合作、就近快捷协同移交海上遇险人员等方面仍有待加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合作能力。广东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印发的《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深化粤港澳搜救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海上搜救机构的联动和协作,进一步落实粤港、粤澳海上搜救合作安排。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将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从政策共识转化为法治实践的重要举措。
  202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2024—2027年)》(以下简称专项立法计划),计划每年推出两部“小切口”地方性法规,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保障。《条例》是制定专项立法计划以来,出台的第五部“小切口”法规。
规范流程提升海上搜救水平
  海上搜救是海上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关乎人命安危、紧系民心所向,也是大湾区民生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条例》将“为了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提高海上搜寻救助协同处置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作为核心立法目的。同时,明确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坚持资源共享、就近快速、安全有效、互帮互助四项基本原则。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原则的确立,充分吸收并升华了粤港、粤澳海上搜救合作安排中积累的成熟经验,立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的实际需求与特点,为各方高效开展搜救合作提供了清晰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指引。
  规范合作流程是《条例》的一项重点内容。《条例》系统梳理了广东省在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中的全链条工作事项,从合作发起、合作响应、合作方式、信息通报、现场行动要求到人员交接善后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助力持续提升大湾区海上搜救协同能力和水平。
  比如,在合作启动情形方面,《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向港澳搜救机构提出启动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请求的情形,囊括了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高频场景。同时,明确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合作请求时应当向港澳搜救机构提供险情的基本情况、搜救方案、搜救合作具体需求等相关资料,以确保合作的高效顺畅。
  考虑到海上搜救情形复杂多变,各类险情处置需求各不相同,《条例》按照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遵循的资源共享、互帮互助原则要求,明确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采取派出搜救力量、派出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紧缺设备和物资等方式,与港澳搜救机构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
  跨境人员移交也是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中的一大难点。为更好地解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条例》细化和优化移交流程,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移交与接收规则。为确保遇险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规定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海警、港澳事务、外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时做好遇险人员的身份识别、医疗救助、生活保障、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夯实海上搜救合作长效根基
  要想提升海上搜救合作的稳定性、专业性和持续性,必须构建合作长效机制。对此,《条例》从信息共享、评估总结、交流培训等方面进行规范,夯实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长效根基。
  《条例》推动搜救资源信息互通,为跨区域指挥决策、力量调度提供精准支持,规定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组织定期搜集、整理和更新海上搜救资源信息数据并按照规定保存,依法加强与港澳搜救机构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对搜救合作及时复盘总结是提升合作效能的重要环节,《条例》明确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合作行动后评估工作制度,总结海上搜救合作经验,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报港澳搜救机构。
  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搜救队伍是海上搜救工作的主要力量。为实现优势互补、技术互学、能力共升,《条例》规定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加强与港澳搜救机构开展海上搜救技术、飞行搜救能力、应急管理、跨区域协作等专业技能培训,促进搜救人员互访与交流,提升搜救人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条例》还从资源、资金、社会参与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多维度为海上搜救合作强化支持保障。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大湾区海上搜救跨区域合作的法规空白,也为内地与港澳海上搜救力量的高效联动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广东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搜救合作机制,提升大湾区海上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大湾区航运经济和民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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