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七月一日起施行
健全多元化融资支持体系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今年7月1日起,《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共8章64条,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为贵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2025年5月20日起,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此后,多地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就包括贵州。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勇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条例》全面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直面贵州省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李勇重点介绍了《条例》的几大亮点。
在筑牢公平竞争底线、全面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方面,《条例》明确,本省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同时严禁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障碍。《条例》详细列举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八类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禁止行为,要求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彻底破除“玻璃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保障民营经济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在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方面,《条例》健全多元化融资支持体系,明确支持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等多类型担保融资,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要求金融机构对诚信经营、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严守政务诚信底线,强化账款支付保障与合法权益刚性保护是《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条例》规定,政府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条例》还针对账款拖欠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不得无故拖欠民营企业款项,建立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巡察常态化对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