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默斯案:当信息消失时
萨默斯案判决显示出裁判者的才华。它将举证责任机巧地从原告身上移至被告,切断了因果关系的追问
□ 刘星
萨默斯案是一桩侵权案。
相关法律读本写明:有过失、行动、结果,则行动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锁定侵权的要点。但因果关系的证明应有证据,而证据应由原告拿出。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
萨默斯案判决显示出裁判者的才华。它将举证责任机巧地从原告身上移至被告,切断了因果关系的追问。
是谁让原告举证困难
先说案件。1945年,美国,三人结伴捕猎鹌鹑。其中两人,发现一只鹌鹑惊起,同时举枪射击,不料却打中第三人。后者上唇中弹一颗,眼睛中弹一颗。上唇伤还好,眼睛伤致命。第三人,就是萨默斯。举枪者,是泰斯和西蒙森。
断案难点,要告诉读者朋友:
其一,被告泰斯和西蒙森,用同型号猎枪和子弹,在同一时间,向同一方向,击中原告萨默斯。两颗子弹,一人射出一颗。说这两人未尽合理注意的义务——有过失,是合适的。两人都要担责,本无疑问。但造成那一处致命眼伤的子弹,原告无法证明由谁射出。两被告想开脱自己,却也同样无法证明,这颗子弹是对方射出的。所以,射击和眼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令人忐忑。
其二,两被告感觉彼此合作可称上策,故共同宣称:原告既然指控,就应在因果关系上举证。被告的说法似乎没毛病。如此来讲,原告的举证是否有利于自己,令人担忧。
1948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终审。一众法官,头脑活跃。他们这样表示:被告要求原告举证,非常合理;可以看到,原告举证困难,这是事实;但要思考一个问题:是谁让原告举证困难?
法官顺此推理:两被告向原告所在方向开枪,足以证明他们存在过失;两人的过失行为,是同时发生的;两人所用枪支和子弹,是同型号的;正是因为以上两点,原告被置于“无法辨认具体侵害人”的困境。
法官接着作出有力的补充:必须看到,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上,两被告显然比原告掌握着更多“所见”。因为他们在同一方向、同时间射击,自然会觉察更多的情况。所以,让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才是更合理的。被告如果拒绝举证,或不能举证,就只能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法官的才华之所在。法官先是扭转思路,后将思考延伸,最终化解了人们对因果证明的担忧。当然,这种思路,侵权领域的行家早已津津乐道。我们能否与之略显不同,想到另外的可能?注意法官的推理中提到,“两被告……掌握着更多‘所见’”。“所见”,就是获得信息。这或许提醒我们,“信息消失”的概念可能派得上用场。
“谁主张谁举证”有例外
第一,萨默斯案的真相,似乎在等待被发现。而决定责任承担的关键信息只有一个:哪颗子弹击中了眼睛?这是传统侵权法的因果教义。但该信息,不是天然存在的;它是通过射击、眼睛受伤等方式呈现出来的。一旦呈现环节失灵,法律面对的就不是“结论”,而是“谜底”。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这层意思颇为紧要。
显而易见,哪颗子弹击中眼睛,在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辨识。同时射击、相同型号、相同方向,分别看来是中性的事实,但叠加在一起,便系统性地抹平了“哪颗击中”的信息差异。这是偶然吗?不是。它是由两被告的行为方式直接导致的信息沉没。所以,法院提问“是谁让萨默斯处于举证困境”,实质在于提醒:应该注意“是谁让‘眼伤’信息成为了谜底”。
第二,信息成为谜底,是一种不确定性的表现。它令人焦虑。无人清晰地知道“眼伤”的细节,而且法院对其放任,会导致外部化——不确定的灾难,转嫁给了他者。他者要么是萨默斯,要么是社会。前者需支付医疗费,接受视觉功能丧失的后果;当经济窘迫时,社会跟着付账。这等于是:两被告因为放任决策,将自己一手造成的不确定性零成本化。
法院明智,所以拒绝了这种结果。其实,这等于是给出一个提示:在信息成为谜底的风险上,两被告的成本远低于他者,所以,不能让他者承担外部化。而避免的办法,就是让两被告为此付费。这是信息经济学的、风险内部化的核心原则。
第三,不确定的问题隐藏了信息对称的幻觉。传统侵权法很看重“谁的证据不足”。但这背后,可能是信息的不对称。表面上,原告和两被告,都“不知道”哪颗子弹是致命的。然而这样理解,是一种误导。因为,萨默斯的“不知道”,是被动的、不可逆的;而被告的“不知道”,是由他们的行为方式共同建构的。
因此,法院论证举证责任转移,实际上是在强调:消除信息对称的幻觉,可扫清证明义务的迷雾;未来不得通过制造信息盲区,逃避义务。要点在于,该案的信息不对称,不是自然灾害,而是风险行为的副产品。
第四,避免信息对称幻觉的办法,就是信息再分配的指定。让两被告接受这种指定,进而让未来的行动者知道何时会面对指定。如此结果,可以抑制对信息不再分配的利用。面对萨默斯案的判决,有心人会细读,品味其中的含义。这些人会理解萨默斯的困境,原来也是由于两被告,利用了信息已无法分辨,也无法再分配的处境。两被告或许无法提供更多的信息,但难以证明自己没有“遮蔽”信息;更何况,他们“合作”主张萨默斯应举证,这是在和制度博弈。尽管法律上可以沉默,讲“不主张不举证”,但“眼伤”信息成为谜底的缘由,无法视而不见。
这意味着,法院的举证责任转移的策略,其中暗含了信息再分配的逻辑——“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教义,必须允许例外。法院十分清楚,自己没有能力判断哪颗子弹是眼伤的致命因素;但它也十分明白,未来的行动者将像两被告那样学会利用这一法律教义逃避责任。进一步看,法院的判决的确不再“寻找真相”,但的确在塑造行为的预期。重点变成暗含的信息再分配,校对法律中立的记忆,转向制度激励的前景。这就是,“不可区分”的行为方式(如同型号、同时射击),越出了这一法律教义的边界;选择信息混沌的策略,应变得困难,而信息缺失被系统性生产,必须难以为继。
反复提及的“预警清单”
上述四点,围绕的核心场景就是“当信息消失时”。而“信息消失”的概念,可称为不错的透视工具,还能让人们从细节上理解:为什么举证责任——包括因果关系这样的法律信条,不能一成不变。
可能有人会问,法院机巧转移举证责任以及蕴含的对“信息消失”的应对,是否总体上在奖励萨默斯、未来的“萨默斯们”?
不是的。请注意法院判决的措辞。它强调了限定:被告必须被证明有过失;损害必须来自协同行动;因果不明必须是协同行动造成的。
还请注意,法院的这份判决没有“顾此失彼”。法院很清楚:想要公正,首先要有富有洞察力的思考,其次要让思考本身具有边界感。
所以,以上三点限定,正是后来法院在遇到似乎类似的案件时,总会反复提及的“预警清单”。
萨默斯案结束了,好像又没结束。我们欣赏法院判决所显露出的才华时,想到“当信息消失时”,就是在结束之后的再一次开始。我们可能会想到更多的透视工具,以深入理解法律的内在逻辑。不是吗?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