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华》折射中华苏维埃民主法治精神


  《红色中华》作为政府机关报,曾对苏维埃政府法制事业的建设过程进行细致报道,成为了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制度、条例以及案例的重要渠道

  □ 李栋 李明轩

  中央革命根据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地区执政的重要摸索和尝试,法制建设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治国理政的最初尝试。《红色中华》作为政府机关报,曾对苏维埃政府法制事业的建设过程进行细致报道,成为了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制度、条例以及案例的重要渠道。
中华工农兵苏维埃机关报
  1930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开幕。为了宣传大会的召开情况,《红色中华》于1931年12月11日顺势创刊。
  《红色中华》在第1期的发刊词中,提出其作为机关报的三大工作目标:一是让广大工农劳苦群众了解苏维埃国家的政策、法律、命令及一切决议,积极参加苏维埃政权,实现自己阶级的利益要求;二是指导各级苏维埃的实际工作,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找出正确的工作方法,建立有工作能力的苏维埃政权;三是揭破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及一切反动政治派别的阴谋,使工农劳苦群众懂得国际国内的政治形势与必要采取的斗争方法,成为苏维埃运动勇敢的战士。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之后,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开展法制建设,先后制定实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法制体系初步形成,改变了之前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基础薄弱的状况。《红色中华》通过《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临时中央政府训令》等栏目公开国家的政策、法律、命令和决议的文本。报纸还不时发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解读与解释,设置有《问题与解答》《法令的解释》等栏目,并通过《苏维埃建设》《苏维埃法庭》《审判纪实》等栏目,对司法程序与法院判例进行公开。
法制栏目的内容与特点
  1934年,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总结革命工作经验,重新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出修改。报纸于第149期公布了修改后的宪法全文,在特刊中刊登了《闭幕前夜的会议情形:项英同志关于宪法的报告》,证明了宪法的正确性,以及宪法修改的科学性,并进一步阐释了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令,说明了苏维埃的政纲、苏维埃政权的性质、苏维埃革命的性质、苏维埃的组织、苏维埃政府的产生法以及其他内容。
  《红色中华》用了较多版面解释选举法中的术语,解答人民疑惑,保证选举程序的正确开展。《红色中华》1933年第126期登载了梁柏台对选举法中关于候选名单与选民名单的名词解释。陈毅在1932年《苏维埃建设》里发表文章提出江西全省选举时太过沉寂,江西省于1933年刊登文章对此作出反思。邓颖超曾撰文《怎样领导各省第一次女工农妇代表大会》指导各省妇女参与选举工作,《红色中华》第130期刊登党中央的通知,指导妇女同志广泛参加苏维埃的工作。
  《红色中华》于1931年第2期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文本,并刊登了随后修正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针对关于《婚姻条例》的质疑,项英刊登文章从立法精神的角度充分阐述了《婚姻条例》的立法目标是扫除并彻底消灭封建残余,解放妇女,其视野不仅仅局限在男女双方之间。1934年刊登的《现在说苏维埃婚姻制度》揭示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打碎了数千年来对妇女的枷锁,更说明了苏维埃婚姻制度的优越性、工农民主专政的优越性。
  在刑事立法方面,《红色中华》1931年第3期公布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创建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1934年第176期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同版还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公布,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了苏维埃执法机关的行为,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红色中华》于1933年公布了当年司法人民委员部对工作的总结,显示出当年司法工作的大致组织情形,以及对群众进行法律教育的成果。
  《红色中华》设置有《苏维埃法庭》专栏,刊登临时最高法庭的判决书以及各地方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判决书。《红色中华》第75期公示判决,对摧残屠杀工农的头目予以严厉制裁,同版公布江西省裁判部根据胜利县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对贪污分子的贪污行为进行调查后宣判死刑。1934年刊登政府对在瑞金壬田区宣传封建迷信,蛊惑群众骗取金钱的反革命分子进行公审的新闻。
  《红色中华》设置有《无产阶级的铁锤》栏目,通过人民投稿与批评的形式介入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对犯罪行为进行揭露。如1933年《红色中华》第86期曝光江西省木船工会委员长等人私吞伙食、不务正业等行为,同版还对政府官员打骂妻子的家暴行为进行了批评检举。
成功达成三大工作目标
  《红色中华》第2期刊登征稿启事,列出征稿文章的内容、署名要求,鼓励各部门军民踊跃投稿和订阅报纸。1933年中共苏区中央局、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等发布通知,强调报纸应进一步建立良好的通讯网与发行网,通讯员应深入群众,发展通讯网络到下层群众中去,从人民中广泛收集消息,帮助报纸的推销,争取广大的读者。
  《红色中华》用语贴近人民、易于阅读,尽可能地贴近群众文化水平、贴近生活。报纸在形式上也多用图画宣传革命工作,例如以漫画形式生动地展示了贪腐的罪恶和苏区反贪腐的决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实施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苏维埃时期,法律的立、改、废是通过总结工作经验,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向人民解释科学性之后公布完成的,充分体现了人民利益。《红色中华》等相关机关报的存在,拓宽了汇集民意的渠道,有力鼓舞了广大工农群众参与法制建设、民主革命的积极性,推动了全国的革命斗争。
  苏维埃时期是党和人民都极为艰难的时期,既要应对国民党反动派实施的白色恐怖,也要面对连年的自然灾害。苏区借助《红色中华》,将党和人民群众紧紧团结在一起,关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并详细指导群众如何开展生产,如何进行救灾活动。苏区也借助《红色中华》,发现了党内的不良风气,取计于民,将人民群众作为协商主体和监督主体,清除了贪污腐败分子。
  苏维埃时期,群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为扫除群众的封建迷信思想,中央政府借助宣传品,如传单、标语、画报等和演讲员的讲演,深入群众,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红色中华》还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自身权利、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红色中华》通过媒体报道,同时普及了文化教育和法律教育,是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相辅相成的生动彰显。
  《红色中华》于1937年改为《新中华报》、苏维埃中央政府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后,《新中华报》成为陕甘宁边区政府机关报,继续秉持扎根群众的思想,不断为革命法制事业发光发热。
  从历史进程来看,《红色中华》成功达成了其发刊词所提出的三大工作目标,充分展现了苏维埃时期政府如何进行法律公开、法律解释,如何开展法治宣传,如何以文化宣传推动法治建设,如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其所蕴藏着的民主法治精神内涵与独有智慧,值得如今的法制建设不断挖掘、学习和借鉴。
  (作者分别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25级博士研究生)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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