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翻唱遇到版权

□ 刘星
《春天里》是汪峰创作的歌曲,写得好,也很打动人,他自己唱过。但歌曲迅速爆红,是因为演唱组合旭日阳刚——两位农民工的翻唱。2011年,旭日阳刚登上春晚,让这首歌飘向大江南北。
一事多人参与,既会出现合作,也会出现矛盾,还可能打开人们熟悉的程式——合作之后矛盾重重,最终不欢而散。《春天里》的两方歌手,又是一例。汪峰开始给予了支持,旭日阳刚也很是感激。三人还曾同台演绎。不过很快,他们之间出现了嫌隙。依我的理解,汪峰的意思是,旭日阳刚不走自创之路,借翻唱《春天里》持续“坐享其成”,很不体面,“也让原创失望”。旭日阳刚曾尝试自创,但市场只欢迎他们翻唱的《春天里》。最终,汪峰收回版权。
版权是法律问题。多年过去,再看这起版权事件,人们通常认为,一方创作不易,一方翻唱走红,而权利人收回授权,这很合乎法律,也很公道。这种理解自然成立。
翻唱的“独特”
提到版权,就要提到演唱权。业内的说法是,演唱权属于“邻接权”,意思是伴随原创版权而来的权利。这里涉及两个专业点:一首歌,是别人创作的,可是演唱者通过原创者同意演唱了,那么,这首唱出来的歌,演唱者也有相应权利;既然演唱者也有相应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演唱”有点儿像原创。
将两个专业点,放入《春天里》事件,可以演绎。汪峰是原创原唱,旭日阳刚也演唱了,而旭日阳刚的演唱似乎有别于汪峰。假如经汪峰同意,录制了旭日阳刚版的唱片,那么,汪峰同意第三人商业播发,而旭日阳刚不同意,则第三人不能播放。这是邻接而来的版权,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保护暗含了一个意思,旭日阳刚的演唱,有独创性,所以“像原创”。当然,事实上没发生“汪峰同意”的情况。
讲解为何演唱者可以拥有版权,意在将“独特性”的问题凸显出来。两位农民工是翻唱,而翻唱可以归入演唱,所以翻唱“有独特性”是自然的。而这一“独特性”没有获得认可,是因为汪峰没有同意。
但没有同意,不意味着没有“独特”。法律可以拒绝承认一种表达,但未必能够否认它已经发生,并且被感知。所以,可以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经同意的“独特”可以生存,而未被同意的“独特”,却只能消失?
这个问题的指向,是明确的:其一,原创原唱与翻唱怎样竞争,才算“适当”;其二,版权在“谁来表达”的问题上,议题应该拓展;其三,因为同一首歌,不同的人来唱,可能呈现完全不同的意味,有的版本规范完整,有的版本却更具感染力,甚至让作品进入新的情感结构;其四,今天,传播空间发生迭代转型,表达方式日新月异,翻唱更是层出不穷,也更可能重新界定作品的情感重心。
表达能力的竞争
如果依循上述指向,问题可以发生变化:我们面对的,不仅是“是否允许翻唱”,而是“谁更有能力表达这首歌”。
在《春天里》的事件中,汪峰最终收回授权,从演唱“独特”的视角看,背后动因是能感知的。至少两种风险可推断:其一,声誉转移。当他者演绎广泛传播,公众可能将作品与演唱者绑定,创作者的存在会被弱化。其二,收益外流。当翻唱成为商业演出的核心内容,而收益主要由演唱者获得,创作者的经济利益便会遭遇收割。
因此,版权不只是法律工具。它还是一种防线——用于维持原创原唱在作品中的中心位置。但也正是这里,一个反向事实逐渐显现出来。
如果旭日阳刚的演唱,没有引发共鸣,那么这一事件不会发生。正因为他们的版本,被广泛认为更“打动人”,问题才变得尖锐。这种打动,并非偶然。它来自一种能力。声音质感与歌词情境,更为贴合。情绪表达的直接与粗粝,十分易见;个体经历与作品意义之间的共振,很易感知。
这些因素,使翻唱不再只是复制,而成为某种再表达。于是,一个关键判断出现了:翻唱之所以进入冲突,宣示存在,是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更会表达这首歌”。一旦问题进入“能力”的层面,翻唱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这里可以注意,在事件发酵时,汪峰多次表达一个立场:希望旭日阳刚能够拥有自己的作品。这一说法,获得广泛认同。许多人认为,这不仅合理,而且具有某种“行业正当性”。翻唱,可以作为起点,但真正的立足之本,应是原创。从长远发展看,这种认识还很真诚。原创能力,确实构成音乐人的稳定基础。
但如果稍微停顿,再多想想,会发现这一立场,在无形中完成了一次问题转移。原本问题是,为什么一个被认为更有表达力的翻唱,会被禁止继续表达?后来的问题是,不该一直唱别人的歌。两个问题,并不相同。前者,是表达之间的竞争问题;后者,则被转化为职业路径与行业伦理的问题,从而避开了正面的比较。
正是这种转化,使一个更具张力的事实被虚化了。在《春天里》的案例中,原唱与翻唱之间,实际上存在确凿的表达竞争。“去做原创”的劝诫,在某种意义上,缓和了这种竞争,甚至让相关的直接讨论变得无力“无趣”。
前面已经提示,在一般情形中,“版权与翻唱”的关系,是从属关系:版权在上,翻唱在下;翻唱的存在,取决于许可。但在《春天里》中,这一结构发生了变化。因为问题不再只是“是否允许使用”,而是出现了一种更尖锐的对比:谁更能代表这首歌?这种对比,使关系从“控制—被控制”,转变为“竞争—被竞争”。
正是在这一点上,这个案例与一般版权争议不同:它将“版权与翻唱”的抽象对峙,具体化为“原唱与翻唱”的直接竞争。而这种具体化,使问题更难被回避。
演唱表达的分配
如果继续往下推论,这种竞争还会带来进一步的变化。当翻唱持续被认可,它便不再只是能力,而开始呈现出某种“权利的潜能”。这意味着,法律未赋予未经许可的翻唱者,享有独立权利,但现实中,他们已在争取表达“地位”。换言之,一种原本不被承认的表达,正在通过持续的被认可,逼近“应被承认”的边界。于是,演唱权利结构变得复杂:一边,由法律确认的版权与原唱控制;另一边,由市场与审美生成的表达能力。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隐性的拉扯。
这种拉扯,不免引出一个深层的问题:是否需要某种意义上的“分配”?
在现行版权体系中,这一问题有明确答案。制度不承认独立的“翻唱权”。翻唱行为被纳入授权逻辑,其存在与范围取决于权利人。所以,能力本身不产生“进入权”。表达机会依附于原唱控制。“更会唱”不是法律理由。从制度角度看,这一安排是稳定的。但《春天里》的案例,恰恰提示:现实中的表达竞争,或许已超出这一框架的解释范围。
如果向外看呢?从社会需求看竞争的价值呢?从社会欣赏的角度说,“原唱与翻唱的竞争”并不只是冲突,它还具有生产意义。它能提供多样化的表达选择,激活作品的不同面向,甚至通过竞争,提高表达质量。在这个意义上,翻唱并非单纯依附,而是参与了一种表达的生成过程。因此,《春天里》的争议,也可以理解为,已经发生的表达竞争,被权利结构中断了。
我们熟悉法律经济学的一个信条。这就是,当权利被侵犯时,保护权利当然是基本立场,但也可以进一步追问:在某些情形下,允许这种“侵犯”,整体效果是否反而更佳?因为,社会整体收益的复杂性不应视而不见,允许被“侵犯”可能整体增益。因此,“谁的《春天里》”这一问题颇有挑战。当一种表达明显更能打动人,而另一种表达拥有法律上的控制力,我们是否只能在两者之间作出单向选择?或者,作品可以属于某人,但表达是否只能由其决定?
也因此,版权制度需要平衡两种目标:一是保护原唱,有助于激励创作;二是容纳翻唱竞争,有助于提升表达效率。这里,问题逐渐明朗:当表达能力与权利控制持续发生背离时,制度是否只能始终站在一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