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说中国古代民本观念的法律化

  □ 郝铁川

  笔者过去以为,中国古代“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观念,仅仅停留在观念层面上而没有制度化。近来,经过和古代法律相对照,发现并不是这样,许多民本观念确实法律化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本观念认为“为官不与民争利”“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意思是,吃国家俸禄的人,不得和老百姓去争夺利益。从古至今,“不与民争利”都是最基本的执政理念,“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官员不得侵占老百姓的田地。
  官员不得霸占公田和私田。《唐律·户婚律》“妄认公私田”条规定,凡是擅自把公田或别人的私田归为自己所有,以及私自非法调换或卖给别人的,一亩以下杖责六十,满五亩加一等;超过杖打一百后,十亩加一等,最高处以二年徒刑。
  官员不得侵夺百姓田地。《唐律·户婚律》“官员侵夺私田”条规定,凡担任官职者侵夺私田的,侵夺一亩以下杖责六十,三亩加一等;超过杖一百后,五亩加一等,最高处以二年半徒刑。侵夺园圃地,加重一等处罚。
  第二,民本观念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因此要求官员不得在经济上欺压百姓。为此,古代法律作出了许多规定。例如:
  监临(有监督管辖权)官员不得在自己的管辖区内私自役使被管辖的人。《唐律·职制律》规定,凡监临官员私自役使被监临人,以及借用监管范围内的奴婢、牛马、骆驼、骡、驴、车船、磨坊和旅店之类,各自计算工价及租金,以接受被监临人财物罪论处。如果监临官员有喜庆、丧事,借用役使被监临人,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使用不得超过五天。借用被监临人的钱做买卖盈利及拖欠价款不偿还的,依坐赃罪减二等处罚。
  监临官员的家人,也不得倚仗权势在管辖区内向包括民众在内的人接受财物、讨要财物、向人借贷、役使他人、经商等。《唐律·职制律》规定,凡是有监督管辖权的官员家里的人,在管辖区域内有接受财物、讨要财物、向人借贷、役使别人、做买卖赚钱等行为,家人要比官员本人犯这些罪减二等处罚;监临官员知情的,则和家人同样处罚,不知情的比照家人减五等处罚。
  官员和地方豪强不得仗势向人索取财物。《唐律·职制律》规定,凡凭借官威权势以及仗势横行的人向人索取财物的,依坐赃罪减一等处罚;带领人去索取或征收送交财物的,依从犯论处。
  第三,民本观念认为“公平者,职之衡也”(公平是职责的标准)、“收孤寡,补贫穷”(收养孤儿寡妇,补助贫穷的人)、“相地而衰征”(观察土地的肥沃与贫瘠情况决定征收赋税的多少),因此,官员在向百姓摊派赋役时要依法、公平。
  官吏不得随意免除赋役。《唐律·户婚律》“应免除赋役而不免”条规定,应该免除赋役而不免除,不应免除却免除的,官员处二年徒刑。如果官吏在小徭役的给免上犯罪的,处以笞打五十。
  官吏不得随意摊派、增加赋税徭役。《唐律·户婚律》“派征赋役不均平”条规定,凡派征赋税徭役违反规定及不均平,杖责六十。如果不按规定而擅自征收赋税,及应征收赋税而擅自增多,非法所征财物归公家的,计算擅自征收的数额以坐赃罪论处,未归公家的,以受财枉法罪论处,要判死刑的,处加役流。
  第四,民本观念认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礼记·昏义》),应该以“六礼”行之,不得强娶逼嫁。因此,官吏不得利用权势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娶民女为妾。
  官吏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娶民女为妾。《唐律·户婚律》规定,凡监临官员娶被监督管辖者的女儿做妾的,杖责一百;如果是为亲戚娶的,也同样处罚。如果是官员但不处在监督管辖地位的,减一等处罚,对女家不处罚。《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作为地方官的“亲民官”不能和任职地方百姓结婚;作为监临官的上级官员不能娶下级官员,以及有公事往来人员的妻妾、家人。违反了这项规定,就触犯了法律,属于犯罪行为,杖责一百。《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亦规定,各府、各州、各县的地方官员,不得迎娶任职所在地的民女,否则,朝廷要责打八十大板。莅临监管的官员,不得迎娶监管地区的民女,否则,朝廷要责打一百大板。不单单是官员要受到严惩,女方也一同受罚。受罚后,还要“棒打鸳鸯”,让两人离异。如果官员给了彩礼之类,全部没收充公。晚清时期,在大兴县民妇王石氏的撮合下,广东武举徐朝泰的妻子徐谢氏谎称自己的丈夫死了,被卖给顺天府粮马通判孙怀汾为妾。事情暴露后,孙怀汾本是不明真相者,但仍然被吏部以违反《大清律例》为由,降级留用。
  第五,民本观念认为:“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明清时期内乡县衙楹联)因此,明朝特别法《大诰》允许百姓把欺压百姓的官吏及豪强绑赴京城,交给朝廷依法处置。
  《大诰》规定除准许百姓赴京告发外,还允许他们直接把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虽无文引”,各地关卡也当“即时放行,毋得阻挡”,“其正官首领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大诰》的“县官求免于民”一篇里,就记录了农民赵罕晨将县主簿汪铎等几名官吏捆绑押送进京的案件,最终结果当然是“犯事”官吏被杀。在《大诰》的“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中,则记录了常熟县农民陈寿六等人,将官吏顾英绑至京城面奏的案件。在这起著名的案件里,朱元璋不但赏了陈寿六等人,还特别警告道:有对陈寿六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律族诛。而且以后陈寿六若有过失,也只有朱元璋本人有权审问他。
  因此,古代“民为贵”既是一种观念,也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法律化。
  (作者系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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