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完善企业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制度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对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一致认为,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立法引领和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治建设,对于保障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委员们针对修订草案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孙菊生委员指出,针对社会关注的如何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企业干部职工克服不敢作为的弊端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制度。为推动相关制度的落实,建议进一步细化其中的“重大过失”“已经充分获取信息”“有合理理由认为决策符合企业最大利益”等表述,否则社会期望就会落空。
  史耀斌委员指出,近年来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将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通过非市场化途径转嫁给地方国企,催生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累积了大量的债务风险。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地方国企设立随意,缺乏必要的限制和规制。针对这一问题,应当提出具体要求,增加程序性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设立国企的条件程序,特别是规范约束区县级政府新设国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职责边界,避免政府支出责任向国有企业转移。
  杨晓超委员建议,完善数字化穿透式监管的法律制度安排。修订草案第十条提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但主要着眼于传统监管方式。当前,国资监管正加快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对此,建议在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数字化监管平台,推动全级次穿透式监管,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能力,确保对国有资产运行状态“看得见、管得住”。
  蒋卓庆委员提出,实践中,部分二级、三级企业国有资产“脱管”现象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存在国资监管层层递减的问题。对于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作出积极回应。为进一步强化全口径、全层级监管,建议在相关规定基础上,在总则相关条款中明确全覆盖、穿透式监管要求,强化对国有企业多层架构的管控,在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之后,补充增加“实现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参股权益的全覆盖、穿透式监管”的规定,筑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线。
  鲜铁可委员建议,强化国有股权董事的独立性和问责机制。目前来看,修订草案在有关国有股权董事的相关条款中,对国有股权董事的独立性保障不足、权责不对等。实践中,董事受到企业管理层的影响,出现“内部化”“花瓶董事”等现象,要强化独立保障、双向追责,防止内部人控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对此,在履职保障方面,建议明确国有股权董事的薪酬考核,由派出机构,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一管理,确保其独立判断、独立表决。在失职追责方面,建议增设重大过失追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终身禁止担任国有股权董事;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沈金强委员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是经营性的资产,就会有经营状况表现,也有风险存在的可能。现行法律已对人大监督和信息公开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从实践看,随着监督不断深化,对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债务风险等方面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强化信息供给方面的制度性要求,推动形成与人大监督相适应的信息报送和公开机制,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提供更加充分可靠的数据支撑,提升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汤维建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但还属于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为了更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当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进行细化规定。一方面是优化考核指标设置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设置不同考核指标,明确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在考核指标中增加党建工作、企业风险防范、企业合规等内容;另一方面是优化考核结果运用范围,除目前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外,考核结果还可以用于激励企业其他职工,进一步扩大考核制度的激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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