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履职守护好绿水青山黑土粮仓

苗伟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法典化新阶段。吉林省是国家生态建设试点省,也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肩负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双重责任。吉林省检察机关要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牵引,以检察之力守护好绿水青山、黑土粮仓。
一、深刻把握法典的重大意义,切实扛起生态环境检察责任担当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对于法治建设、检察工作和吉林实际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系统整合与集成升华,实现了理念、体系、制度的三重跃升。
从法治建设看,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实现了生态环境立法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解决了过去单行法之间的重复、冲突和空白问题,形成了逻辑严密、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善治”的重要体现。
从检察工作看,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首次将“强化检察监督”正式写入法律,从多个层面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以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并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
从吉林实际看,吉林是名副其实的“生态屏障”和“黑土粮仓”,绿色发展底蕴深厚。保护好这些独特资源,是吉林全面振兴的绿色根基和最大优势。全省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国之大者”“省之要事”的高度,认识到生态环境法典对于筑牢吉林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把握生态环境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将学习成果转化为依法履职的实际行动,以高质量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助力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
二、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彰显生态环境检察的吉林作为
生态环境法典系统规定了司法保障制度,涉及“四大检察”,对检察履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深入学习法典新规定新要求,统筹做好惩治刑事犯罪、纠正民事侵权、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公益损害等各项工作,切实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水平。
一是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坚持惩治和预防并重原则,对违反各类污染防治规定和生态保护规定的犯罪行为,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常见多发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二是优化民事检察监督。加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纠纷及涉生态环境和资源开发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促进民事主体合法从事相关民事活动。强化生态修复费用、损害赔偿金执行不到位等民事执行监督,有效助力生态修复。
三是做实行政检察监督。常态化、规范化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案件生效裁判、审判程序、执行活动等的监督,加强环资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刑反向衔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
四是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明确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制度枢纽”地位,落实好“行政优先、检察补位”的衔接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
三、紧密结合地域生态特点,积极拓展生态环境检察的吉林实践
吉林地处黑土地核心区、松花江上游,是东北虎豹栖息地和重要湿地分布区,生态地位特殊,是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重点区域之一,检察机关保护责任十分重大。
要以最严密法治筑牢黑土地司法保护屏障。结合“助力黑土地保护,护航粮食安全”专项行动,依法惩治非法占用、污染破坏、外来物种入侵等犯罪,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推动落实保护性耕作、土壤改良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协同构建“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社会治理”的全方位保护格局。
要以系统观念织密林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依托“林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盗伐滥伐、非法占用林地草地等犯罪,深化保护鸟类野生动物专项监督,重点关注长白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守护好“天然氧吧”和“物种基因库”。
要以更大力度强化江河湖泊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围绕松花江、鸭绿江等重点水域和向海、莫莫格等湿地,聚焦污染物排放、河道“四乱”、水源地安全等突出问题,强化检察监督,协同推动解决流域性、跨区域水环境治理难题。
要以发展眼光服务绿色转型升级。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主动服务新能源、生态旅游、冰雪经济等绿色产业发展,依法保障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实施,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守护好“绿水青山”“金山银山”。
四、全面提升履职监督能力,持续夯实生态环境检察的吉林根基
面对生态环境法典提出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持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履职方式、增强履职能力、提升履职效果,保障法典有效实施。
强化专业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环境知识的专家型、复合型检察人才,提升案件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优化履职方式。建立生态环境检察协调机制,深化“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协同履职。完善重大生态环境案件交办、督办、提办制度和上下级院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落实一案多查、结果反馈等机制。
深化协作联动。在案件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同配合,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
实化研究指导。充分利用吉林大学等优质教育资源,健全理论研究与实务办案良性互动机制,形成更多理论研究成果,更好指导办案实践。
活化科技赋能。巩固和深化公益诉讼科技成果的运用,持续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在检察办案中的应用,助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细化检察宣传。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宣传生态环境法典特别是其中的涉检条款,展现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成效,讲好生态环境检察履职故事。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开启了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新篇章。吉林省检察机关将自觉把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精神、原则要求、制度规定全面融入“四大检察”履职全过程,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推动美丽吉林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