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世界寻找秩序的共识

  □ 周汉华
  
  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马克·格拉博夫斯基与埃里克·P·罗宾逊合著的《网络法与伦理:互联世界的规制》中文版付梓问世,恰逢其时。这部探讨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学术佳作,为我们打开了一扇观察西方网络法理演进的窗口,也为构建中国特色网络法治话语体系提供了有益的他山之石。
  在传统西方网络法研究中,学者们往往易陷入两种极端:一种是单纯的技术决定论,将网络空间视为法外之地;另一种是机械的法条移植论,试图用工业时代的法典去套用数字时代的纠纷。这两种视角虽各有洞见,却如同“隔岸观火”,始终未能触及网络治理的深层肌理——人心与伦理。格拉博夫斯基与罗宾逊的著作则不然。他们并未停留在对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或《通信规范法》的条文罗列上,而是通过一系列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将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争议层层剥开,由表及里,最终直指那个核心问题:在代码即法律的赛博空间,我们应当遵循怎样的伦理规范?
  本书的一大特色,在于其“以案释理”的写作范式。例如在分析网络诽谤问题时,作者并未止步于美国法关于“实际恶意”原则的技术性讨论,而是通过案例来详细解读,让读者在跟随作者的笔触穿梭于判例与学说之际,会恍然大悟:所谓网络空间的规则困境,不过是人类关于责任、自由与秩序的场场辩论,在硅基世界的又一次重演。
  作为国际知名的传播法与伦理学者,格拉博夫斯基教授与罗宾逊教授具有鲜明的“跨文化自觉”。难能可贵的是,本书在剖析美国判例的同时,始终保持着一种比较法的眼光。书中专章讨论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引领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以及这种“尊严中心”模式与美国“市场中心”模式的深刻分歧。在阅读这些章节时,我时常掩卷沉思:如果说欧盟强调的是“被遗忘权”背后的人格尊严,美国捍卫的是“言论自由”背后的市场活力,那么从中华法系“民惟邦本”“德主刑辅”的智慧出发,我们能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什么?书中虽未直接涉及中国,却处处为中国的网络法学者留下了思考的“接口”。
  对于当下的中国读者而言,阅读这本书的意义并非仅仅是“看域外的热闹”,而是要开启一场富有建设性的中西对话。当前,我国正致力于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治理之路。我们提倡“技术向善”,强调平台的“主体社会责任”,这何尝不是对传统“明德慎罚”思想在数字时代的呼应?我们注重通过“算法释明”来保障网民的知情权,这又何尝不是“援法断罪”在网络空间的转化?格拉博夫斯基与罗宾逊在书中反复强调,网络监管不能仅靠刚性的法律,更需依赖柔性的伦理与行业自律。这一结论,与中华法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古老智慧,有着跨越时空的共鸣。
  《网络法与伦理规范:网络世界的监管》一书,让遥远的美国法理走近中国读者的案头,让前沿的网络规则置于伦理的透镜之下,让冷冰冰的法条重新焕发出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关怀。法律深处是人心,网络治理的深处亦然。无论技术如何迭代,代码如何演化,只有读懂人性深处的渴望与恐惧,才能制定出真正良善的规则;只有跨越文化的藩篱,我们才能在这个日益碎片化的数字世界,寻找到那份属于全人类的秩序共识。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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