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裸露山地变身绿色良田
梅州法院以司法之力护绿水青山促绿色发展
□ 本报记者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钟媛媛 李俏薇
近年来,广东梅州法院坚守生态司法定位,深耕严保护、大保护、源保护一体化生态司法体系,以主动作为、精准裁判、协同共治,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严司法守底线
作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兴宁市合水水库承载着宁江两岸50余万名群众饮水安全与13万亩农田灌溉保障,是名副其实的“生命之源”。
曾几何时,这座关键水源地因水产养殖无序发展,面临总磷超标、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某农业公司承包水库水域开展网箱养殖,在2018年12月该区域被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后,仍持续投料养殖、污染水质,经主管部门多次督促整改,仍拒不履行生态保护义务。2019年11月,兴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养殖设施,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企业仍以投入成本高、持有养殖许可、设备损失大等理由坚持申诉,矛盾化解与生态保护陷入僵局。
在党委、政府统筹协调下,兴宁法院联合农业农村局深入现场、跟进整改,开展判后答疑、释法说理、矛盾协调,推动企业认清法律责任与生态底线。最终,该公司服判息诉,主动拆除剩余养殖设施、退渔还湿,转型发展生态友好型养殖,实现生态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平衡共赢。
近年来,梅州法院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刑事犯罪,2023年以来,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79件,判处刑罚300人,判处罚金4860万余元,以严格司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促协作寻共治
2024年,平远县发生一起跨县域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涉案危险废物2600余吨,5处污染地块对土壤、地下水构成严重环境风险。
梅州法院依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生态综合治理协作机制,推动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快速封控现场、固定证据、开展废物鉴别与环境损害评估;检察机关同步提起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刑事指控与公益诉讼赔偿范围出现事实偏差,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与责任划分。平远县人民法院主动牵头,联合侦查、执法、鉴定等单位深入研判证据链、废物属性、行为关联性,推动公诉机关完善指控事实,实现刑事追责与公益诉讼事实统一,为公正高效裁判扫清关键障碍。
梅州法院坚持系统观念,不断拓宽生态司法协同路径:推进跨域协同治理,建立韩江流域、粤闽赣三省边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强化审执协作、资源共享,联合发布三省五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推进执法司法高效衔接,联合检察、生态环境等9部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深化“林长+森林法官”协作,设立10个森林法官工作室、两个生态治理修复基地、4个旅游巡回法庭。
抓前端治未病
兴宁市永和镇受损林地重焕生机、群众增收致富,这是梅州法院坚持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鲜活成果。此前,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平整土地、开挖道路山塘,造成20余亩林地植被严重毁坏。法院依法严惩其违法犯罪行为,并监督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昔日裸露山地变身绿色良田。
一纸裁判不是终点,生态修复才是目标。梅州法院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10部门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统筹修复举措、明晰责任边界,灵活运用补植复绿、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多元修复方式,推动生态修复案件移送监管机制落地见效。2023年以来,梅州法院判令16人以补植复绿、劳务代偿履行修复义务,判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991.4万余元,让受损生态得以有效修复。
同时,梅州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将司法保护关口前移至预防环节。2023年以来,围绕非法采矿、古民居、红色资源等重点领域开展环资案件专题调研6次,向相关单位发出环境资源类司法建议19份,反馈率、采纳率均达100%,以预防性司法实现保护效果最大化。
生态兴则文明兴,法治强则生态安。梅州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以司法之力护绿水青山、促绿色发展,为建设绿美广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