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水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加强与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衔接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4月28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水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指出,保护好、利用好水资源,既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修订草案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思路要求,固化改革和实践成果,紧扣保障国家水安全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法律责任刚性,为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害防治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法治支撑。
  张道宏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将“地下水储备”概念首次入法,但缺乏定义和认定标准。他建议明确概念,避免实践中任意扩大或缩小储备区的范围。建议在修订草案第31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地下水储备区的划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曹鸿鸣委员发现,近两年制定的法律中,很多都有表彰和奖励相关条款。比如,生态环境法典第13条规定,“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法第14条规定,“对在能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他建议在修订草案第1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针对修订草案第15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方向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15条中增加一款,即“每年3月22日至28日为水法宣传周”。他指出,水法宣传周自1988年设立以来,至今已举办39届,在普及水法和提升全民节约意识、助力水利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将水法宣传周写入法律,有利于相关部门统筹力量资源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此外,国防教育法、法治宣传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都已将相关主题日写入法律条款,建议将水法宣传周也写入修订草案中。
  徐永军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15条中增加1款,内容为“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护、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涉水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加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和进行舆论监督的职责。
  此外,徐永军建议加强修订草案与生态环境法典、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衔接。他指出,水法作为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这一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这一区域性专门法的衔接,为雪山、冰川保护构建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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