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监狱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建议
增加关爱监狱民警身心健康相关规定
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4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监狱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系统总结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经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是及时、必要的,施行后将为提高监狱工作法治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修订草案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张勇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内容。实践中,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教育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效果。建议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后增加“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
谭琳委员指出,调研发现,罪犯入狱服刑后其婚姻家庭关系很可能发生变化,需要相关法律和社会加以正确应对,其家庭成员在罪犯改造中常常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九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内容为“监狱应当对罪犯开展婚姻家庭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帮助罪犯正确对待其婚姻家庭问题及变化,发挥其家庭成员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
谢经荣委员指出,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二章第三节“监狱人民警察”明确了监狱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职责、禁止行为,以及不得打击报复监狱民警及其家属的规定,但对他们身心健康的关注较少。对此,建议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关爱监狱民警的内容,关注其生活、身心健康及心理问题,提高监狱民警的职业荣誉感。
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监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林锐委员指出,在具体实践中,监狱对罪犯的积分考核制度已在广泛实施,并且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日常考核是监狱管理罪犯的重要抓手,也是罪犯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建议统一标准,规范日常考核,将日常考核由各监狱制定改为省级监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考核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