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4月28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制定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是完善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草案结构清晰、内容完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质量较高。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耕地”等名词的概念。
杨晓超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中对于“耕地”的概念比较模糊,其中虽然提到“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饲草饲料生产”,但这是指耕地的用途,而非耕地的概念,建议进一步明确耕地的定义。
邓秀新委员也建议在附则中增加名词解释,将草案二审稿中出现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关键性名词明确界定。
多位委员关注到了农民权益保障问题。
王可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强化农民主体地位,建议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其收益,变“被动保护”为“我要保护”。
范骁骏委员也指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最直接利害相关的是农民,因此有必要在草案二审稿第31条后增加一条,明确农民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侵害农户权益,同时要配套设置农民参与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苻彩香委员注意到,草案二审稿第15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而粮食安全保障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两者责任内容几乎一致,但责任人在法律上不太一致。对此,她建议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统一作出规定,避免具体实施时产生歧义。
此外,苻彩香建议增加运用科技手段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的规定。她指出,从当前管理现状看,耕地保护面临监管区域广、违法隐蔽性强、基层巡查力量有限的困难,很多地方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物联网传感、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实现对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变化的实时感知、精准识别和早期预警,提升了监管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并为执法提供了客观可溯源的证据。因此,建议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耕地保护监测和执法的规定,推动提升耕地保护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