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招录核心员工开展同业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四百九十五万元
□ 本报记者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林新宇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害“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德某科技公司等七被告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告赛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企业,其自主研发的“虚拟数字人”技术已成功应用于学科讲堂、政务宣传、新闻播报等多元场景,实现了规模化商业落地。为保护核心技术,原告针对涉案源代码、数据库表文件等关键信息建立了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数据库私有化部署、分级权限管控、加密通信传输在内的全流程保密体系。
被告付某等5人原系原告“虚拟数字人”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研发人员,在职期间能够直接接触并掌握涉案技术秘密。另一被告德某科技公司曾就“虚拟数字人”项目与原告进行采购磋商,但最终未达成合作。2024年9月,付某等5人集体从原告处离职,随后迅速入职德某科技公司。同年11月,原告发现德某科技公司上线了一款与其“虚拟数字人”互动平台高度相似的网站,德某科技公司全资子公司德某智能公司亦以“AI交互数字人”等名义对外推广同类产品。经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源代码、数据库表信息与原告技术秘密的相似度超过90%。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七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技术载体,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案“虚拟数字人”相关源代码及数据库表文件,系其自主研发形成的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与商业价值,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依法构成技术秘密。付某等5人违反保密义务,通过内网穿透、电子侵入等非法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用于开发侵权软件,主观恶意明显。德某科技公司在与原告开展采购磋商未果后,短期内集中招录多名负有保密义务的前核心员工,明知或应知涉案信息存在侵权风险,仍未履行合理注意与防范义务,放任并利用侵权成果开展同类竞争业务。德某智能公司作为德某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明知项目存在侵权隐患,仍以自身名义对外推广,与其他被告形成分工明确、意思联络清晰的共同侵权链条。
综上,七被告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原告技术秘密,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核心技术高度重合,直接抢占市场机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以原告预期利益损失165万元为基数,综合考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三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销毁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2万余元。
法官说案
该案是一起人工智能领域保护核心技术、规制恶意侵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
技术人才的流动既能为行业发展注入活力,但也带来了技术泄露的现实风险。企业对技术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技术秘密保护已成为许多人工智能研发企业守护核心竞争力的首选策略。该案正是因技术人员跳槽引发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被告通过集中招录原告核心员工并开展同业竞争的方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技术秘密,主观恶意明显,侵权链条清晰,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院综合考量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以原告预期利益损失为基数,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既让侵权人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也为创新主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企业在招录核心技术人员、开展同类竞争业务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与审查义务,避免触碰侵权红线;对于技术秘密权利人而言,应建立健全全流程保密管理体系,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分级权限管控、加密传输等方式,筑牢技术秘密保护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