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前沿技术新兴领域 明晰知产纠纷权利边界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AI(人工智能)提示词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三方测评“黑榜”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企业核心技术被“内鬼”窃取,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今年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相关典型案例,记者从中选取3起涉及前沿技术和新兴领域的案件进行解读,以期通过以案释法,为读者厘清各类新型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利边界。
AI提示词罗列缺乏独创性
法院认定抽象创作非作品
2022年8月,某文化公司登录某人工智能平台,先后输入6组英文提示词,生成对应图片。提示词内容涉及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对应中文是: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古代手绘手稿、纸莎草、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华丽的镶金木制相框、镜面对称。
不久,该公司发现,被告盛某、朱某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和合著的艺术图鉴中使用了涉案图片。某文化公司认为,两被告擅自使用其提示词生成近似画作并在网络平台及出版物中使用,侵害了其对提示词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链接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形式上看,涉案提示词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看,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于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同时,相关核心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未体现出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法院据此驳回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核心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平台中的提示词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时,应从两方面考量:一是提示词是否具有独创性,二是提示词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若提示词仅为简单拼凑或机械堆砌,文字组合与遣词造句体现的仅是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未体现作者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亦无法充分表达完整思想与信息,则不宜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提示词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的“门槛”,其核心价值在于引导技术产出更多元的内容,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发展的初衷相契合。法治应鼓励独特表达,同时保障思想自由运用,护航AI创作活力。
测评文章散布误导信息
判定属商业诋毁应担责
原告上海麦某特公司、纽某强公司系一款婴儿润肤乳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2021年3月,被告邢某、笨某(广州)公司(以下简称笨某公司)运营的测评公众号发布文章,称两原告的产品检出化妆品禁用的组分重金属铬,且pH值大大低于国家标准,并以醒目字体在文章中突出显示。两原告联系公众号客服获取相关检测报告后发现,被告实际仅检测6款产品,与标题“57款”差距巨大,该报告对涉及两原告的产品名称、型号等记载亦存在瑕疵,且报告声明“不可用作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用途”。
同年4月,该公众号又发布评测文章,回顾引用涉案测评,并对排名较高的A品牌产品发起团购。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业诋毁,诉请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余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邢某、笨某公司同时经营测评公众号和关联店铺,从事同类产品销售,与两原告存在竞争关系。涉案文章标题及关于铬元素、pH值的描述构成误导性信息。文章发布后即对其合作品牌展开团购,具有通过散布竞争对手劣势获取市场份额的主观意图。相关公众评论已出现降低对两原告产品评价的表现,导致两原告产品声誉和企业信誉受损,构成商业诋毁。
普陀法院一审判决,邢某、笨某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并在涉案公众号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种草笔记”“第三方测评”成为许多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然而,部分博主、商家通过代写代发、虚构体验、商测一体等手段伪造测评内容,甚至将“科普分享”作为营销手段,误导消费者。对此,消费者在面对“红黑榜”等信息时,应聚焦自身需求,多方核实产品信息,重点关注测评项目的合理性与数据来源的权威性,提升辨别能力,避免落入“测评套路”。而对于一些兼具“信息提供者”与“商品销售者”双重身份的测评机构来说,在测评依据、表述方式、结论作出等方面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回归“客观、中立、科学”的本质与初心,沿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以高薪为饵窃取技术信息
多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被告人张某原系海某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设立尊某公司,随后又拉拢原同事周某等4人加入,共同商议研发与海某公司同类型芯片。
为缩短研发周期、迅速实现量产、加快吸引融资,张某指示下属继续招募海某公司员工。其中,高某等7人明知海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仍于离职前后获取其技术信息,或勾结海某公司其他员工获取技术信息,以用于尊某公司的芯片研发。赵某某、屠某某在海某公司任职期间也为尊某公司提供技术信息。此外,在得知海某公司准备起诉后,张某便让周某等人删除服务器数据、销毁硬盘,并安排员工签署“承诺函”,以掩盖尊某公司芯片研发技术信息来源的非法性。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作为外部人员,以高薪诱使内部员工通过浏览、下载、截屏等方式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属于结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海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经评估,涉案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达3.17亿余元。周某等三人作为尊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管理、指挥犯罪活动,且因芯片组成部分不可分割,三人不仅参与、管理各自负责的部分,还与其他领域专业人员就设计问题相互配合、协调,应作为主犯对全部罪责承担责任。
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涉秘点对应金额、入职尊某公司与否以及入职时间、职务职权、工资收入、所获股份情况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张某等14人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罚金3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广大企业应对以下两方面引起高度重视:在员工管理方面,要注意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保密培训,让员工充分知晓保密制度及规定,还要重点监测敏感信息的异常操作行为,员工离职前后除对涉密载体进行必要交接外,还要定期做好风险预判;在保密措施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涉密载体、硬件设备、网络环境的安全防范,对数据的产生、流转、保存以及销毁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阻断异常操作及风险行为。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