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修订食品安全条例
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

图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测。 CFP供图
□ 本报记者 韩宇
近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聚焦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四小”综合治理、细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食品安全保障、网络食品经营、农村集体聚餐、智慧监管等内容作出新的规定,切实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行《条例》于2016年制定,为保障辽宁省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食品生产经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领域面临许多新形势、新要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映雪介绍,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食品安全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食品安全法在辽宁省有效实施,加强辽宁省食品安全领域法治化建设,有必要结合辽宁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修订,切实筑牢食品安全法治屏障。
围绕着力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行业自律责任。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新增建立全过程风险防控和食品追溯制度要求。明确政府应当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确定相关部门职责,明确食品安全协管员制度。
为严格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条例》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事项,补充、强化了相关制度。《条例》增设食用农产品章节,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明确网络销售主体展示责任;增加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实现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无缝衔接。
聚焦重点人群食品安全
孩子和老人的“盘中餐”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条例》明确将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保健食品等作为监督管理重点。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院长负责制,要求建立健全餐食加工过程控制、集中用餐陪餐等制度;推行食品安全视频监控,实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此外,还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随着网络餐饮和食品销售的迅猛发展,安全风险不断出现,《条例》针对新业态食品生产经营特点和监管需求,对网络食品交易进行规范。一是增设网络食品经营章节,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责任,细化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实质性审查、加强对入网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明确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划定了行为红线。二是为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管理,《条例》在规范平台方责任方面,要求平台承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信息公示等责任,并与监管部门进行数据核验,将静态准入转化为持续跟踪的“生命周期管理”。在规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方面,对信息公示、食品配送等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在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对外配送食品要使用封签等方式予以封口,让安全感“看得见”“摸得着”。
小食杂店纳入监管范围
为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实现系统性升级,《条例》紧扣人工智能应用趋势,明确各级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要求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归集、共享,具备安装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在生产、经营、贮存等关键环节安装符合智能化监管要求的监控设备,推动监管方式由传统向智慧转变,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条例》还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定,同时补充了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明确有关部门信用体系建设、事故处理、责任约谈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管理办法。据此,此次修订在小餐饮、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础上,将小食杂店也纳入监管范围,小食杂店的申请设立、食品销售应当遵守《条例》的规定。
此外,《条例》立足辽宁省“四小”生产经营实际,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布局、卫生条件、食品类别限制、标签等重点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新增了13种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管理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四小”经营者规模和条件特点,《条例》着重明确了对“四小”生产经营者的处罚种类和额度,确保有过必罚、过罚相当、管控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