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条例》自6月9日起施行

加强文献遗产保护 挖掘档案文化价值

  □ 本报记者 杨傲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川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条例》将于2026年6月9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9条,坚持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在法规制度设计上,立足四川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档案治理体系和资源体系、利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突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
  《条例》明确主体责任。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它涉及的主体十分广泛,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是档案的形成者和利用者。本次立法注重对档案主管部门、地方国家档案馆、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档案形成和保管单位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构建完整的档案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依法推动档案事业发展。
  《条例》注重科技赋能。当前,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人工或机器制造传播的虚假信息,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迭代与大规模应用,导致数字空间中涌现海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这给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巨大挑战,特别是对档案开放与信息保护等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设立信息化专章,对全省档案目录、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确保档案的合法收集、整理、保护与利用。
  《条例》体现历史文化特色。近年来,四川省在红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等保护和开发工作中积累了成熟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批制度规范。德格印经院藏族雕版、川茶、川酒等一批四川特色档案文献先后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提升了文化影响力。
  《条例》及时将特色档案的工作实践和有效管理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强调对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有利于深度挖掘档案文化价值,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条例》恪守立法为民理念。贯彻档案法关于共享档案信息资源、释放档案社会服务价值的有关规定,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利用、档案馆简化有关手续等方面作出规定,多渠道、多样化、最大程度为社会提供档案利用相关服务,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
  据了解,近年来四川省档案信息化工作探索出一条省级统筹、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创新建设模式,建成了四川省档案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档案行政管理实现“一网通办”,档案目录数据实现“一网统管”,群众查档实现“一站式”服务,82个市县综合档案馆建成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川省档案局局长陈念芜介绍,《条例》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为深入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下一步将持续推动全省数字档案馆(室)建设,预计2030年,省市县三级205个综合档案馆将全部建成数字档案馆,建成一批数字档案室试点,档案工作全面实现数字化转型,推动档案资源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查档用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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