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岁一年可长高十厘米?
法院:违背科学构成欺诈须退一赔三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乔文鑫 刘青青
判词摘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关于欺诈,主观上,经营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经营者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且该行为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主观故意虽属内心状态,但可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相关常识、行业惯例等因素进行推断。
本案中,根据现代医学常识及公众普遍认知,年满32周岁成年人的骨骺线通常已闭合,身高增长存在严格的生理限制,通过非医疗手段在有限时间内实现大幅度的增高,缺乏普遍认可的医学理论支持和实践验证。
作为一名从事美容、调理服务的经营者,张某理应具备与其提供服务相关的基本生理学和医学常识,或负有审慎核实其所宣传效果科学性的义务。其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未能提供权威依据的情况下,即向消费者作出长高10厘米的明确承诺,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存在应当知道该承诺可能虚假但仍予以作出的放任故意,或者存在虚构事实、夸大效果以促成交易的直接故意。该承诺内容本身已显著超出了社会一般公众对调理、保养服务效果的合理预期范畴,具有明显的超常性和诱惑性。
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3民终3047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张祎慧 审判员:巫扬帆 审判员:孙承松
案件背景
2021年,时年32岁的王某结识了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张某。张某称,通过其提供的一套包含特定调理、口服补充及仪器辅助在内的综合服务方案,可以在1年内使王某的身高增长10厘米。对于一个早已过了骨骼生长期的成年男性而言,这一承诺极具诱惑。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手写服务单、收据及付款记录,确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明确载明了“长高10厘米”的目标及相应费用。王某为此支付了2万元。
此后,张某陆续为王某提供了数次服务。然而,随着约定服务周期届满,王某沮丧地发现,自己并未如承诺那样出现显著的身高变化。他多次与张某交涉要求退款,但张某或以“王某未完全配合”为由推诿,或坚称“服务已产生长高约2厘米的效果”,拒绝退款。协商无果后,王某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服务费,并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北京三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根据现代医学基本常识,成年人的骨骺线通常已闭合,身高增长存在严格生理限制,通过非医疗性的生活美容或养生调理手段,在短期内实现10厘米的大幅增高,缺乏医学理论支持和实践验证基础,该承诺显著超出合理预期,与基本生理科学规律相悖。
同时,张某将“长高10厘米”这一具体、可量化的结果,与明确服务期限、数万元对价直接挂钩。这种具体化表述,实质上构成了对服务效果的保证,直接影响了王某的购买决策,是合同得以订立的重要因素。
此外,张某作为长期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理应具备相关基础常识,或至少负有审慎核实其宣传效果是否具备科学可能性的义务。但在诉讼中,张某未能提供任何权威科学依据或可靠实证材料。据此,法院认定,其主观上至少存在“应当知道承诺可能虚假但仍予以作出的放任故意”,甚至存在为促成交易而故意虚构事实的直接故意。
对于张某辩称已提供服务且“王某身高增长了2厘米”的说辞,法院指出,消费欺诈的认定关键在于缔约和营销阶段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后续是否提供服务、服务是否产生某些难以验证的变化,均不能改变缔约时进行虚假宣传的欺诈性质,且所谓“2厘米的增长”无客观证据证实,与承诺的10厘米相去甚远。
据此,北京三中院认定,张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须退还王某已支付的2万元服务费,并另行支付三倍赔偿金6万元,合计8万元。
承办法官后语
承办此案的法官张祎慧指出,当前一些服务领域存在值得警惕的营销倾向——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改善外貌、体态的迫切需求和对专业知识的相对缺乏,编织违背基本科学原理的效果神话。从“一次治疗彻底祛斑”到“几天快速瘦身”,再到本案中的“成年后增高10厘米”,这些承诺往往打着高科技、古法秘方等旗号,利用信息壁垒进行夸大甚至虚假宣传。它们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让消费者为不可能实现的效果买单,更可能因不当操作或使用不明产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难以预料的潜在风险,甚至贻误必要的正规医疗时机。
司法实践对消费欺诈的认定,正是要遏制这种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交易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免于陷入因信息失真而作出的错误判断。
本案中,张某在明知或应知其承诺缺乏科学依据和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为招揽客户、获取高额服务费,向王某作出长高10厘米的虚假承诺,致使王某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了费用,即构成了欺诈,法院通过裁判明确宣告:对于明显违背自然科学规律、超越社会普遍认知的消费承诺,法律将进行严格审查。经营者不能以“服务目标”“美好愿景”“个体差异”等为托词,逃避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对于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服务领域,这份诚信更应建立在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经营者必须恪守商业道德,敬畏科学规律,任何宣传都应建立在可验证、合常理的基础上,企图通过制造科学噱头牟利,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被市场淘汰。
同时,本案也给消费者以警示:面对令人心动的承诺,尤其是涉及人体机能改变的服务,必须保持理性,要具备最基本的科学常识和判断力,对违背生理规律的“奇迹”保持警惕。消费前应主动了解相关服务的科学原理和行业普遍认知,对于经营者作出的关键效果承诺,务必通过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聊天记录等方式进行固定。同时,注意保存付款凭证、宣传资料、服务过程记录等全部证据,一旦发生争议,这些都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