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指导意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本报讯 记者申东 通讯员单曦玺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四项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从完善源头预防机制、多元调处机制、行政应诉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四个方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要健全行政争议先行化解机制,针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重点领域行政争议案件,一律开展先行调解。同步引入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提升化解工作的专业性与实效性。建立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动态更新重点执法领域行政案件审理、审查要点。优化争议分流引导,探索建立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评估机制。完善生态环境行政争议预防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风险预警制度,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送风险提示。
《指导意见》强调,深化协调化解中心建设,组建特邀调解员库,探索建立环境法学、环境工程、生态评估等领域的专业调解人才库,健全重大案件分级分类化解机制,完善化解结果保障机制。严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标准,规范庭前准备与庭审发言,加强行政复议机关应诉工作及应诉质量考评,切实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效。防范处置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行政复议专门办案机制,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效能,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推动实现行政处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