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孤独症早筛早干预构建起系统化可持续制度框架
□ 王鹏飞
孤独症早筛查、早干预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也是一把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标尺。从“政策倡导”走向“刚性落地”,不是简单的力度叠加,而是工作范式的根本转变——从依赖部门自觉到依靠法治约束,从行政推动到制度运行,从短期项目到长效机制。
要达到上述目标,需要加快孤独症筛查、康复与专项教育的法治化进程,为孤独症早筛早干预构建起系统化、可持续的制度框架。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推动。
一是明确权责边界,构建协同推进的责任体系。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通过立法,确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筛查、教育部门保障融合教育、民政部门支持家庭照护、残联部门规范康复机构、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的法定职责,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层负责、属地管理”的责任体系。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在孤独症早筛早干预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形成“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刚性约束。
二是规范服务流程,建立标准化早筛早干预链条。孤独症早筛早干预的核心在于“早”和“准”,可以建立覆盖“筛查—诊断—干预—康复—入学”全链条的标准化服务流程。通过立法或部门规章,统一规定孤独症筛查的工具、频次、实施主体和操作规范,明确筛查阳性儿童的转诊路径和时限要求,规范诊断机构的资质标准和诊断流程,建立干预服务的内容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同时,以法律形式确立“筛查—诊断—干预”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每一名筛查阳性的儿童都能及时获得确诊,每一名确诊儿童都能及时获得规范的干预服务。
三是保障资源供给,破解早筛早干预的核心瓶颈。为保障资源的稳定供给,一方面,需通过立法建立孤独症早筛早干预的财政保障机制,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将筛查、诊断、干预、康复、教育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另一方面,需将孤独症筛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干预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明确每千名儿童拥有康复治疗师、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人员的配置标准。同时,通过立法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税费优惠、用地保障等支持政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供给的服务格局。
随着疾病谱系转变和健康需求升级,儿童健康政策应当从“控制传染病—降低死亡率”的传统范式,转向“监测发育轨迹—早期干预偏差—促进最优发展”的发展促进范式。孤独症早筛早干预正是这一范式跃迁的重要突破口。当孤独症早筛早干预被纳入法治轨道,其背后蕴含的重视儿童早期发展、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理念,便有望真正转化为可操作、可持续的制度实践。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昌平附属学校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