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八)



    1.在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适用该公约?
  就此问题,需要区分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和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的关系。关于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一般规定中明确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同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调整的是法律适用规范,又称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并不调整国际条约。当事人依据该法第三条规定选择的准据法,只能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法,不包括国际条约。
  关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以什么样的内容订立合同(参见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也不妨碍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条约的相关内容并入合同中,使之成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当然,包含条约内容在内的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院根据国际私法规范确定的合同准据法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法院地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亦是合同自由原则所受限制的应有之义。此种情况下,并非法院善意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义务,而是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根据包含公约条文在内的合同条款,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和国际司法协助》
  2.如何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处理“假离婚”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应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在婚姻内部维度,应区分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分别予以分析。关于身份关系的解除,离婚本身的效力方面不适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争议不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部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部分的内容能否适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应适用该规则,认定该部分内容无效,法院重新依法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不适用该规则,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两种观点各有利弊:第一种观点对当事人双方是公平的,体现了国家对该协议的否定态度,但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利益均未受到影响,当事人“假离婚”不会受到否定性评价,仍可以任意反悔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会引发大量以“假离婚”为由的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这可能存在变相鼓励“假离婚”,并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第二种观点可以传递一种价值导向,即每个人都应该为规避国家政策等原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是该种处理的结果是,另一方因此获益,而恰恰获益方一般是不守诚信的一方。考虑到“假离婚”大多由拆迁、房屋限购政策等引发,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即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分割的原则,实际上给意图“假离婚”的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导致“假离婚”后承受的风险降低,不利于抑制当事人的行为冲动,对当事人前端行为引导规制不足,可能被诟病为“变相鼓励‘假离婚’”。如果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可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对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将导致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倾向第二种观点。但在个案中需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显著的利益失衡。如果确实存在利益显著失衡的,应当在个案中予以调整。
  实践中,如果双方“假离婚”后,一方不愿意复婚且坚持维持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另一方可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关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确实存在欺诈情况,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利益显著失衡的,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和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是相同的。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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