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政绩当以群众认可度为标尺
□ 王 琳
综合行政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一头连着政府治理效能,一头系着群众切身利益。对执法政绩的理解、树立和践行,直接关系法治权威的树立、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民生福祉的保障。实践中,一些错误的政绩观时有显现,比如将执法简单等同于“执罚”,片面追求案件数量、罚没款额等数字指标,以及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乃至“逐利执法”等。这些做法不仅会破坏营商环境,加重群众和市场主体负担,更会侵蚀法律权威与执法公信力,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离不开以法为纲、以民为本、以效为要。以法为纲,就是要坚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民为本,就是要坚定执法为民初心、厚植为民情怀履职尽责;以效为要,就是要坚持实绩导向、彰显执法核心要义。这既是规范执法权力、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当前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以法为纲,是政绩观的重要遵循。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首要前提是坚守法治底线,行政执法权源于法律授权,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赋予的职权本质上是为人民服务的责任,绝非可任性行使的工具。综合行政执法覆盖生态环保、城市管理等诸多民生领域,每一项法定职责背后,都承载着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蕴含着社会对公平秩序的需求。对于法律明确赋予的执法职责,必须履职尽责,不作为、慢作为、压案不办、拖延执行,既是对法律权威的漠视,也是对政绩观的严重扭曲。对于法律未授权的领域,绝不可越雷池半步,无权执法、越权执法、逐利执法,不仅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会消解政府公信力。真正的执法政绩,始于对法律边界的敬畏,成于对法定职责的担当。唯有明晰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厘清执法边界,严格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让每一次执法行为都于法有据、每一个执法决定都有法可依,才能让行政执法始终行驶在法治轨道,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筑牢法治根基,这也是实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前提保障。
以民为本,是政绩观的民生温度。行政执法旨在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最终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民为本既是执法的出发点,也是检验政绩的根本标尺。现实中,个别执法主体存在的“为罚而查、以罚代管”等倾向,背离执法为民初心,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背道而驰。这种倾向,本质上是政绩观出现了偏差,是对执法价值的误读。真正的执法政绩,从来不是纸上的报表数字、案头的处罚台账,而是群众的满意度、认可度、获得感。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柔性执法,让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是为民;对屡教不改、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守护群众安全,亦是为民;对执法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推动源头治理,让违法现象少发生,更是为民。
以效为要,是政绩观的价值指向。摒弃唯数据论、追求实绩实效,本质上就是要统筹兼顾“三个效果”,让执法工作既符合法治要求,又契合政治导向,更贴合群众需求。综合行政执法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使命,这决定了执法政绩不能只看办案数量、罚没金额,而要以实效论英雄、以实绩定优劣。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平等对待每一位行政相对人,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杜绝执法乱象,彰显法律权威;也要立足政治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群众急难愁盼;更要注重社会影响,统筹执法尺度与温度,推动执法从“末端处罚”向“源头治理”、从“单兵作战”向“协同共治”转变。
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践行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民生福祉的保障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唯有坚守以法为纲,厚植为民情怀,突出以效为要,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是对正确政绩观的践行,才能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系海南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