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于民法典的篇章中,镌刻守望者的温度

梁慧星老师及夫人在汉阳图书馆前。
受访者供图

人物素描
《会心民法五十载》封面照片中的他,眼角镌刻着岁月的印记,眉梢却洋溢着少年的神采——那是“大鹏一日同风起”的意气风发,亦是“轻舟已过万重山”的豁达与释然;这份“少年感”超越了年龄的局限,于书脊间悄然绽放。他是中国民法学界敢于直言的“梁合同”,亦是“布衣下山布衣回”的淡泊行者。从汉阳镇十几平方米的阅览室到沙滩北街15号院,从西南政法学院的青葱学子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部委员,梁慧星始终坚守学术初心,既以法学家的严谨锻造规则筋骨,又以守望者的温情将学术生命熔铸于法治中国的建设之中。
□ 王冠男
法治启蒙的逐光者
川蜀之地,青神县汉阳镇,梁慧星的出生地。年少时的梁慧星常常前往镇上那间仅有十几平方米的阅览室,于有限的藏书里探寻外面的世界。这段经历悄然激发了他对知识的渴望,也为他日后跨越山海的学术生涯埋下了伏笔。
法学的求学之路源于一次偶然的“调整”。1962年填报高考志愿时,梁慧星原本打算攻读中文专业,在高中班主任老师的一个示意交换的手势下,他将四川行政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从普通志愿院校最末调整到了普通院校的第一位。这一调换,让梁慧星与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随后他进入四川行政学院法律系学习。
然而时代的起伏并未即刻为他铺就一条顺遂之路。大学四年,法学教材匮乏且缺乏系统性,他学到的法律知识甚少;毕业后,被分配至昆明一家轴承厂,度过了十年的基层岁月。梁慧星说:“我在轴承厂工作的十年,经受了各种磨炼。使我对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实际工业生产有了感性认识,同时也认识了自己。我自认做学问是符合自己的心性的。”这段经历在他心中埋下了对财产权与民生关系的深刻追问,对“民事权利”也有了不同于书斋学者的切肤理解。
1978年国家恢复研究生招生,34岁的梁慧星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师从王家福先生。而那个改变他命运的乡间阅览室,始终萦绕于心。2010年,他变卖北京房产,捐资于汉阳镇建起了一座图书馆交由县政府无偿使用。落成仪式上,梁慧星坦言:“镇上那间小小的阅览室改变了我的一生。汉阳镇的父老乡亲给了我一间阅览室,我今天要还一座图书馆作为报答。”
立法征程的执笔人
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并与国际接轨,有必要打破当时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立法的局限。1993年,我国着手起草统一的合同法。
199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统稿的重任交给了梁慧星。身为统稿人,他以开阔的国际视野,广泛借鉴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英美契约法等规则。梁慧星表示:“自统一合同法开始,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从‘单一’转变为‘多元继受’,让中国民法呈现出‘多元复合’的色彩。”这也成了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受好评的重要缘由之一。
1998年3月,在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三步走”规划正式确立:此时,梁慧星已将目光投向更为艰巨的领域——物权法,他担任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牵头人。
梁慧星秉持“公民的合法财产,无论公有私有,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获得法律的平等守护”这一理念开展物权法起草工作,但“抄袭资产阶级法律”“违宪”的指责纷至沓来。批评者认为,尽管草案在条文上体现了对全体公民物权的平等保护,但其核心导向与预期效果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少数人的财产。梁慧星以《谁在曲解宪法、违反宪法?》正面回应——平等保护恰恰是宪法精神的应有之义;以“以退为进”的睿智,系统梳理《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阐释了中国民法“多元复合”的历史底色和发展特色。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经八次审议终获通过。总则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款,以平实的语言宣告了一场意识形态论战的终结。
“制定一部先进的、科学的、完善的民法典是民法学者的使命——这是我的老师谢怀栻先生去世前所讲的。我一直坚持做这一件事”。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推动成立了“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2002年,课题组完成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含7编81章1947个条文。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后该草案建议稿经课题组两次修订,由法律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包含详细立法理由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丛书,共8卷9册。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的首席专家之一,梁慧星再次投身这一跨越世纪的立法征程。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首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直到2020年民法典最终问世,梁慧星说“任何国家的民法典制定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中国的民法典虽然不完美,但没有大的缺憾,我尽到了自己的职责。”
守先待后的摆渡人
梁慧星回忆道:“我的第一篇译作,内容是关于匈牙利民法典的修改,就是请谢怀栻先生审校的。对于译文中的错误,先生逐一改正。我已自觉到先生不仅是审校我的译作,而是在向我传授‘为师之道’,我将来如果当老师,就应像先生对我那样去对待自己的学生。”数十年来,梁慧星著书立说、讲学授业,其学术恩泽广被学界;又见他心系民生,深入基层启迪法律思维,传播裁判智慧。
教育先贤梅贻琦先生曾用“从游”来形容师生关系:“学校犹水也,师生犹鱼也,其行动犹游泳也,大鱼前导,小鱼尾随,是从游也。”梁慧星注重赋予学生自主性,他表示:“做学问,就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梁慧星在治学过程中,“方法”二字贯穿始终。早年他在《民法解释学》中探赜索隐,后来《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相继问世。从法律解释到裁判实践,从学术研究到论文撰写,无一不是他重视方法、探究方法、传授方法的集中体现。“从我当学生开始,听老师讲写文章的方法,到我做了老师仍然坚持注重方法,写作方法、教学方法、行事方法……这条路,我一直在坚持,坚持了40多年”。
从汉阳镇阅览室的少年凝视,到立法殿堂上的据理力争;从轴承厂车间里的民生体悟,到书房台灯下的条文斟酌——他将学术生命熔铸于国家法制建设中。他始终以“节疤”自勉——承上启下,甘为连接之环。“民法是一所大学校,我是民法这所学校的学生,学习民法精神、民法的重要性,并用其造福人民。”
这份自谦,恰是五十余载的坚守。从《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学术破冰,到合同法、物权法的立法深耕,再到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他悉心守护民事权利的寸寸疆土。这位中国民法的“守望者”早已把那个具有象征意义的“节疤”融入中国法治发展的年轮,散发出令人回味的甘甜,润泽着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
(作者系法治网研究院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