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评估推动社会组织更规范发展
□ 喻建中
由民政部公布的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这部时隔十余年全面修订的规章,以其系统性的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规范的标尺。
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评估是社会组织的“体检单”,更是引导其规范发展的“指挥棒”。自2011年3月1日《办法》实施以来,评估在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增强社会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通过评估等手段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参评资格条件门槛较高、参评率偏低、动态跟踪机制不健全等,影响了社会组织评估效能的发挥。新修订的《办法》对评估对象、程序及监督管理等作出系统性规定,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明晰的制度指引。
首先,放宽社会组织参评条件,提升评估对象的广泛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具有服务社会组织、提升社会辨识度的属性,以服务促管理、以服务促发展特色鲜明。为提升评估工作服务效能,进一步发挥“以评促治”“以评促改”作用,让一些虽存在个别问题但有改进意愿的社会组织有参评机会,新修订的《办法》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适当简化,引导更多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参评。
其次,优化评估工作程序,提升评估程序的科学性。新修订的《办法》规范评估工作流程,并明确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的要求,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取消复核委员会,将社会组织评估复核纳入评估委员会职责范围,进一步减冗增效。
再次,强化评估人员管理,提升评估工作的专业性。新修订的《办法》完善评估委员会组成要求、工作职责。对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组成员的能力水平、回避情形、培训和管理以及禁止性行为等提出要求。
最后,新增跟踪评估和核查评估机制,提升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为有效解决“一评了之”问题,确保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成色不减、质量不降,新修订的《办法》从强化评估等级动态长效管理出发,建立跟踪评估和核查评估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根据跟踪评估、核查评估结果,相应调整评估等级。通过动态跟踪机制,督促社会组织保持守规意识和谨慎状态。同时,填补核查评估与行政监管机制缝隙,实现衔接互动,按程序对违法乱纪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出调整,保持评估工作和评估等级的严肃性。
《办法》的修订,是一次深刻的理念革新与制度重塑。一是体现了引导式监管的理念。放宽社会组织参评条件,优化评估工作程序,旨在将评估作为社会组织全面体检和自我提升的契机,鼓励引导更多社会组织便捷参与评估,将更多社会组织纳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二是体现了高质量监管的理念。评估是对社会组织的精准解剖,提升评估工作的专业性,也是在提升评估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社会组织根据评估情况对症下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将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三是体现了全周期监管的理念。跟踪评估和核查评估机制,使评估等级不再是“一评定终身”的静态荣誉,而是与其实际表现紧密挂钩的动态信用凭证,促使社会组织将评估转化为组织持续规范运作的恒久动力,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净化行业生态。
良法善治,贵在执行。推动新修订的《办法》有效实施,还需各级民政部门结合本地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加快制定配套细则,优化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让评估等级高的社会组织切实获得发展红利,亦可搭建评估申请、材料提交、结果公示、动态监管全流程线上化的全国统一社会组织评估信息平台,以提升评估效率和保障评估公开透明,同时还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普法宣传培训。我们相信,随着新修订的《办法》落地落细,以科学评估促规范建设,以规范建设促作用发挥,必将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与创造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系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