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好契
□ 钟 燃
据《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等史籍记载,北宋至和元年(公元1054年)冬,当朝宰相陈执中府邸内,一名叫迎儿的女使被陈执中的宠妾张氏鞭笞致死(一说为陈执中杖杀)。殿中侍御史赵抃挺身而出,上疏弹劾:“若女使本有过犯,自当送官断遣,岂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体、违朝廷之法、立私门之威?若女使果为阿张所杀,自当擒付所司以正典刑,岂宜不恤人言公为之庇?”赵抃所说的“送官断遣”,强调的是无论迎儿是否有罪,陈执中都应将其送交官府依法处置,而非私自处死。赵抃所说的“违朝廷之法”,指的是违反宋太祖以来的诏令。
“奴婢”一词,自秦汉至隋唐,长期象征着一种人身依附和世袭的贱民身份。《唐律疏议》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他们等同于主人的牛马,毫无独立人格可言。虽然《宋刑统》基本沿用唐律,但在宋太祖建国时,针对五代时期藩镇诸侯专横跋扈,主人随意处死奴仆的情况,“首禁臣下不得专杀”。后来,宋真宗又下诏令,主人不得擅自给奴仆脸上刺字。宋仁宗在景祐元年(公元1034年)还下诏令,将商人、佃农、奴婢都定为编户齐民,这意味着他们至少在名义上被纳入国家统一的户籍管理体系,在法律上确立“齐民”身份,不再是主人的私属。此案具有典型意义,尽管未追究陈执中和张氏的刑事责任,但最终迫使宋仁宗不得已罢免了陈执中的宰相职务,表明奴婢的性命已非草芥,为奴婢“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作了实践和舆论准备。
嘉祐七年(公元1062年),宋仁宗颁布《嘉祐编敕》,对奴婢制度进行划时代改革,在称谓上以“人力”“女使”取代“奴婢”,从法律上确认雇佣关系,强调其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契约性质,赋予“人力”“女使”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自身的权利,法律地位由所有权客体向民事权利主体转化。与此同时,佃户与地主形成租佃关系,手工业者实行雇值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大大松弛,拥有民事权利主体必备的自由意志,人身安全有法律上的保障。佃户按照契约规定,向地主缴纳地租,契约期满后有退佃起移的权利。工匠与工匠主也是雇佣关系,工匠的报酬即雇值依照契约规定,按生产的产品数量和质量来计算。特别是商人的法律地位明显提高,被视为“能为国致财者也”,不再列入“市籍”,取得科举入仕从政为官的权利。《嘉祐编敕》后,宋代继续朝着这一方向前行,通过一系列立法和司法判决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推动良贱制度瓦解。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中,多处体现奴婢亦人,当以雇工论。
国外汉学家常把宋代经济的巨大进步,称为“宋代经济革命”。宋代立国之初,就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并一反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尽量减少对商业的各种限制,“一切驰放,任令通商”,推动了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必然要求奴婢摆脱“律比畜产”的非人地位,获得法律意义上“人”的资格。宋代法律对契约的规定及其所载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高峰,这在世界中世纪法制史上也是罕见的。尽管这一转变是有限的,法律上的特权和歧视根深蒂固,但这一纸契约承载了平等观念的微弱火种,努力冲破延续千年的良贱壁垒。陈寅恪先生曾讲,“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这从宋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升中可见一斑。
“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最动人的变革往往藏在市井褶皱里。宋代的光辉不在金戈铁马,而在市井生机,而支撑市井生机的一个重要支点正是那一纸好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