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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 燃
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宋高宗绍兴十六年(公元1146年)曾讲:“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意思是说:海外贸易的收益,对国库大有帮助,应当遵循已有的法律办事,用优礼和法度把远方商人请来,让财货流通更旺。“招徕”不仅是表面的“招呼”,还含有主动争取和优待吸引之义。宋代对海外贸易的依法管理和保护,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宋代一贯采取鼓励发展海外贸易的方针,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通过基本法典《宋刑统》确定外商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还不断颁布敕令、条例以保障海外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宋神宗时,专门制定了《元丰市舶条法》,此后不断加以完善,织就了一张保护外商、约束官吏的法网。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市舶机构、规定官员职责;严禁官员与民争利,严惩贪官污吏对外商的侵夺行为;征收舶税,实行抽解、博买制度;规定舶商出海程序;特别是明确外商权利,依法加强保护。南宋重要法规汇编《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蕃客死于中国,若身边没有直系亲属又无遗嘱的,其遗产先按“户绝”程序由市舶司清点保管。官府发出公告,召其海外亲属在三年内前来认领。三年仍无人认领的,收归国库。这一规定超越了简单的外商财产处置,体现出对跨国家庭的深切体恤。宋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外商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赋予外商在蒙受“莫大冤屈”时通过“挝登闻鼓”“邀车驾”等方式直接向皇帝或中央机构申诉的直诉权,和在受到地方官吏勒索、不公征税等侵害时直接向更高级别监司控告的越诉权。这些都是宋代“招徕远人”“通商惠工”国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据苏辙《龙川略志》记载,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冬,户部侍郎苏辙正在开封南衙理事,忽接一份来自广州的状子。告状的是本地商人李某,被告却是侨居广州数十年的大食富商辛押陁罗之家。辛押陁罗原是“勿巡国”(今阿曼)人,曾任广州“蕃长”,家资累至“数百万缗”,富可敌国。数月前,他回国却被本国国王诛杀,消息传到广州,只剩一名自幼收养的养子主持家务。李姓商人眼红,便跑到京城户部告发,说辛押“户绝”,养子非血亲,不应继承,请求把巨款“没入官”,想借朝廷之手吞掉这笔外商遗产。案子先由户部郎官李某接手,他准备按“户绝”条文把财产充公。苏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养子依《宋刑统》有关规定,视同亲骨肉,可全数继承;妄告者徒扰官府,应予驳斥。广州蕃商闻讯,众口相传:大宋户部替外商做主,遗产不怕人抢。 另据楼钥《攻媿集》记载,南宋时期,有一位来自真里富国(今柬埔寨或周边地区)的大商人,不幸在明州(今宁波)去世,当时知州命人为这位外商准备了棺木,妥善收殓,还嘱托这位商人的随从护送灵柩和财物一同返国。次年,真里富国的首领为此向宋王朝致谢,称在他们国家即便权贵去世,家产也会由官府没收,如今见识了南宋的仁政治理,内心充满感激和仰慕,真里富国也废除了没收亡者家产的法律规定。 “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应当说,海外贸易始于唐,而盛于宋。宋代通过创法立制,倡导契约精神,以规范和发展海外贸易。在律令保障下,我国碧波万顷的海疆上经常活跃着满载商品和友谊的各国商船,宋代李邴在咏泉州诗中所描绘的海上丝绸之路繁荣景象得以呈现,而繁荣背后分明写着“招徕远人”四个大字。当外商们手持朱印“公凭”扬帆归去,他们带走的不仅是对瓷器、丝绸的记忆,更有对宋代文明的深切信赖、仰慕和眷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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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徕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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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2-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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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 燃
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宋高宗绍兴十六年(公元1146年)曾讲:“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意思是说:海外贸易的收益,对国库大有帮助,应当遵循已有的法律办事,用优礼和法度把远方商人请来,让财货流通更旺。“招徕”不仅是表面的“招呼”,还含有主动争取和优待吸引之义。宋代对海外贸易的依法管理和保护,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宋代一贯采取鼓励发展海外贸易的方针,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通过基本法典《宋刑统》确定外商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还不断颁布敕令、条例以保障海外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宋神宗时,专门制定了《元丰市舶条法》,此后不断加以完善,织就了一张保护外商、约束官吏的法网。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市舶机构、规定官员职责;严禁官员与民争利,严惩贪官污吏对外商的侵夺行为;征收舶税,实行抽解、博买制度;规定舶商出海程序;特别是明确外商权利,依法加强保护。南宋重要法规汇编《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蕃客死于中国,若身边没有直系亲属又无遗嘱的,其遗产先按“户绝”程序由市舶司清点保管。官府发出公告,召其海外亲属在三年内前来认领。三年仍无人认领的,收归国库。这一规定超越了简单的外商财产处置,体现出对跨国家庭的深切体恤。宋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外商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赋予外商在蒙受“莫大冤屈”时通过“挝登闻鼓”“邀车驾”等方式直接向皇帝或中央机构申诉的直诉权,和在受到地方官吏勒索、不公征税等侵害时直接向更高级别监司控告的越诉权。这些都是宋代“招徕远人”“通商惠工”国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据苏辙《龙川略志》记载,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冬,户部侍郎苏辙正在开封南衙理事,忽接一份来自广州的状子。告状的是本地商人李某,被告却是侨居广州数十年的大食富商辛押陁罗之家。辛押陁罗原是“勿巡国”(今阿曼)人,曾任广州“蕃长”,家资累至“数百万缗”,富可敌国。数月前,他回国却被本国国王诛杀,消息传到广州,只剩一名自幼收养的养子主持家务。李姓商人眼红,便跑到京城户部告发,说辛押“户绝”,养子非血亲,不应继承,请求把巨款“没入官”,想借朝廷之手吞掉这笔外商遗产。案子先由户部郎官李某接手,他准备按“户绝”条文把财产充公。苏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养子依《宋刑统》有关规定,视同亲骨肉,可全数继承;妄告者徒扰官府,应予驳斥。广州蕃商闻讯,众口相传:大宋户部替外商做主,遗产不怕人抢。 另据楼钥《攻媿集》记载,南宋时期,有一位来自真里富国(今柬埔寨或周边地区)的大商人,不幸在明州(今宁波)去世,当时知州命人为这位外商准备了棺木,妥善收殓,还嘱托这位商人的随从护送灵柩和财物一同返国。次年,真里富国的首领为此向宋王朝致谢,称在他们国家即便权贵去世,家产也会由官府没收,如今见识了南宋的仁政治理,内心充满感激和仰慕,真里富国也废除了没收亡者家产的法律规定。 “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应当说,海外贸易始于唐,而盛于宋。宋代通过创法立制,倡导契约精神,以规范和发展海外贸易。在律令保障下,我国碧波万顷的海疆上经常活跃着满载商品和友谊的各国商船,宋代李邴在咏泉州诗中所描绘的海上丝绸之路繁荣景象得以呈现,而繁荣背后分明写着“招徕远人”四个大字。当外商们手持朱印“公凭”扬帆归去,他们带走的不仅是对瓷器、丝绸的记忆,更有对宋代文明的深切信赖、仰慕和眷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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