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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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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欣新
8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企业破产法正在修改之中,向社会公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如果能够审议通过,将是我国首次在全国性立法中对个人施行破产制度。值此之际,《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后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秉承“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的立法目的,《条例》除设置豁免财产、债务免除等个人破产特有制度外,还进行了多方面创新,强调对债务人的信用修复,设置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个人破产中涉及的各种特别程序,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崛起再生,提供制度支撑、风险控制和社会保障。 立法仅是个人破产制度迈出的第一步,在付诸施行之后,《条例》将面临使法制从文本概念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的复杂系统工程。首先,是要切实解决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及人员充足配备与全面培训等问题,确保承接起《条例》确定的各项职责。其次,是要解决法律制度的配套问题,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操作指引和管理办法,清理与《条例》实施可能存在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制度性文件。最后,是要在《条例》施行过程中引入多元监督与评估主体、建立法规评估价值体系,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并向社会公开,要广泛征集对《条例》的完善建议,跟踪研究实施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制度不足等新问题,通过立法解释、制定配套规则或修改《条例》等方式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及时的动态优化。我们期望《条例》不仅在厦门取得成功,同时也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借鉴。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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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实践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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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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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欣新
8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企业破产法正在修改之中,向社会公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如果能够审议通过,将是我国首次在全国性立法中对个人施行破产制度。值此之际,《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后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秉承“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的立法目的,《条例》除设置豁免财产、债务免除等个人破产特有制度外,还进行了多方面创新,强调对债务人的信用修复,设置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个人破产中涉及的各种特别程序,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崛起再生,提供制度支撑、风险控制和社会保障。 立法仅是个人破产制度迈出的第一步,在付诸施行之后,《条例》将面临使法制从文本概念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的复杂系统工程。首先,是要切实解决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及人员充足配备与全面培训等问题,确保承接起《条例》确定的各项职责。其次,是要解决法律制度的配套问题,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操作指引和管理办法,清理与《条例》实施可能存在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制度性文件。最后,是要在《条例》施行过程中引入多元监督与评估主体、建立法规评估价值体系,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并向社会公开,要广泛征集对《条例》的完善建议,跟踪研究实施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制度不足等新问题,通过立法解释、制定配套规则或修改《条例》等方式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及时的动态优化。我们期望《条例》不仅在厦门取得成功,同时也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借鉴。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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