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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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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淑秋 焦艳
11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迎来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这部历时一年半、共16章189条的地方性法规,是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后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也是厦门自1994年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复杂、调整范围最广、体量最大的一部法规。 作为对制度空白与实践需求的回应,“保护”二字首次被写入法规名称,这不仅是立法语言的微调,更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性制度创新。《条例》以“全面保护、多元供给、科学高效、坚实保障”为核心,系统推出多项制度创新,为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先行性方案。 理念跃迁:从债务免责到全面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绝非纵容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是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群体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予以保障的制度拯救。”《条例》专家起草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多次立法论证会议中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即要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个人破产司法保护体系,依法清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强化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比,《条例》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彰显了立法者对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定位:其不仅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更是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不仅是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法定通道,更是债务人实现经济重生和信用重建的制度起点。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明哲表示,全面保护理念作为《条例》创新亮点之一,一系列制度细节紧紧围绕这一立法目的展开。《条例》通过建立豁免财产、余债免除、信用修复等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启人生的法治通道;同时设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诚信调查、逃废债惩戒等机制,防范制度滥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此外,还注重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将对债务人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纳入豁免财产范围,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雇用人员工资等无需申报债权,并明确作为不得免除的债务类型。 制度回应: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近日举行的厦门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民营经济在厦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全市民营经济贡献了超五成的税收、近六成GDP,提供了七成以上技术创新成果。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债务人因意外变故、经营不善、市场环境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他们并非恶意逃避债务,而是渴望得到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厦门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条例》的施行,正是对这一现实困境的制度回应。 “我们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创新创业热情,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进行关怀、救济,也要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条例》的出台顺应了民营企业发展要求,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邱加海表示,《条例》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创业失败的社会成本,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和制度高地,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 开门立法:让《条例》充满民生温度 “烧烤店的定制烤架、咖啡店的专用设备,拍卖值不了几个钱,但却是经营者‘东山再起’的本钱。”在一次基层调研中,一位个体工商户的建议被写入了《条例》。 最终,这类“生产经营必需的物品和合理费用”被纳入豁免财产范围,成为《条例》中极具人情味的一项制度设计。 《条例》的立法过程,亦是一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立法专班先后召开21场座谈会、论证会,收集社会各界意见597条,采纳81条,部分采纳28条,集中改稿8次,较大修改10余次。 “很多条文修改直接来源于基层声音,也反映出通过建立个人破产保护企业家精神、促进创业创新的需求十分迫切。”李明哲说,正是这种“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机制,确保了《条例》既具专业性,又具可操作性;既有法治刚性,也有民生温度。 多项创新:激活个人破产制度价值 据介绍,厦门借鉴深圳、域外经验,认真吸收最新研究成果,《条例》的制度设计,既立足国情市情,又敢于突破创新,形成了具有独特示范意义的“厦门模式”。 《条例》通过制度创新,契合实践需求,提供多元供给。如创设庭前债务清理,发挥便捷高效和保密优势,节约司法资源,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财产混同以及个人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情形下的破产制度空白。 如何确保《条例》顺利落地、有效实施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厦门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涛说,厦门市司法局作为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深化府院联动,加强对个人破产事务的统筹协调,联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破产事务管理制度,破解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优化公共服务,开展个人破产事务咨询辅导,精准回应破产申请人需求,提供优质专业法律服务;组织债务清理,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最大限度释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效能;推动透明运行,加大债务人监管力度,切实防范破产欺诈;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此外,如何防止债务人借助个人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也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李明哲称,《条例》设置“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各环节防范、纠正并惩治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行为,同时完善多部门协同组织保障,形成合力,让恶意逃债者无所遁形。 “《条例》的出台是制度构建的开篇之举,后续落地实施面临更高挑战,需各方协同发力、凝聚合力。”杜万华指出,《条例》的核心属性根植于“人民性”。因此,制度实施需以人民性为根本遵循,充分彰显保护性、救济性、治理性三大核心特征。 此外,“成熟完备的破产保护法律文化,是推动制度有效落地的关键支撑”,杜万华强调,下一步在健全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等配套制度的同时,更要着力推进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培育:既要纠偏“欠债还钱”的传统认知偏差,回应社会对“逃废债”的关切与担忧;也要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理,引导社会各界深刻理解制度对诚信经营者的容错包容价值,夯实制度实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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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保护地方性法规在厦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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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二字首次写入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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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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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淑秋 焦艳
11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迎来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这部历时一年半、共16章189条的地方性法规,是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后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也是厦门自1994年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复杂、调整范围最广、体量最大的一部法规。 作为对制度空白与实践需求的回应,“保护”二字首次被写入法规名称,这不仅是立法语言的微调,更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性制度创新。《条例》以“全面保护、多元供给、科学高效、坚实保障”为核心,系统推出多项制度创新,为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先行性方案。 理念跃迁:从债务免责到全面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绝非纵容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是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群体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予以保障的制度拯救。”《条例》专家起草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多次立法论证会议中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即要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个人破产司法保护体系,依法清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强化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比,《条例》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彰显了立法者对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定位:其不仅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更是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不仅是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法定通道,更是债务人实现经济重生和信用重建的制度起点。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明哲表示,全面保护理念作为《条例》创新亮点之一,一系列制度细节紧紧围绕这一立法目的展开。《条例》通过建立豁免财产、余债免除、信用修复等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启人生的法治通道;同时设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诚信调查、逃废债惩戒等机制,防范制度滥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此外,还注重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将对债务人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纳入豁免财产范围,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雇用人员工资等无需申报债权,并明确作为不得免除的债务类型。 制度回应: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近日举行的厦门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民营经济在厦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全市民营经济贡献了超五成的税收、近六成GDP,提供了七成以上技术创新成果。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债务人因意外变故、经营不善、市场环境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他们并非恶意逃避债务,而是渴望得到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厦门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条例》的施行,正是对这一现实困境的制度回应。 “我们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创新创业热情,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进行关怀、救济,也要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条例》的出台顺应了民营企业发展要求,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邱加海表示,《条例》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创业失败的社会成本,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和制度高地,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 开门立法:让《条例》充满民生温度 “烧烤店的定制烤架、咖啡店的专用设备,拍卖值不了几个钱,但却是经营者‘东山再起’的本钱。”在一次基层调研中,一位个体工商户的建议被写入了《条例》。 最终,这类“生产经营必需的物品和合理费用”被纳入豁免财产范围,成为《条例》中极具人情味的一项制度设计。 《条例》的立法过程,亦是一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立法专班先后召开21场座谈会、论证会,收集社会各界意见597条,采纳81条,部分采纳28条,集中改稿8次,较大修改10余次。 “很多条文修改直接来源于基层声音,也反映出通过建立个人破产保护企业家精神、促进创业创新的需求十分迫切。”李明哲说,正是这种“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机制,确保了《条例》既具专业性,又具可操作性;既有法治刚性,也有民生温度。 多项创新:激活个人破产制度价值 据介绍,厦门借鉴深圳、域外经验,认真吸收最新研究成果,《条例》的制度设计,既立足国情市情,又敢于突破创新,形成了具有独特示范意义的“厦门模式”。 《条例》通过制度创新,契合实践需求,提供多元供给。如创设庭前债务清理,发挥便捷高效和保密优势,节约司法资源,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财产混同以及个人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情形下的破产制度空白。 如何确保《条例》顺利落地、有效实施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厦门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涛说,厦门市司法局作为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深化府院联动,加强对个人破产事务的统筹协调,联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破产事务管理制度,破解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优化公共服务,开展个人破产事务咨询辅导,精准回应破产申请人需求,提供优质专业法律服务;组织债务清理,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最大限度释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效能;推动透明运行,加大债务人监管力度,切实防范破产欺诈;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此外,如何防止债务人借助个人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也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李明哲称,《条例》设置“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各环节防范、纠正并惩治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行为,同时完善多部门协同组织保障,形成合力,让恶意逃债者无所遁形。 “《条例》的出台是制度构建的开篇之举,后续落地实施面临更高挑战,需各方协同发力、凝聚合力。”杜万华指出,《条例》的核心属性根植于“人民性”。因此,制度实施需以人民性为根本遵循,充分彰显保护性、救济性、治理性三大核心特征。 此外,“成熟完备的破产保护法律文化,是推动制度有效落地的关键支撑”,杜万华强调,下一步在健全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等配套制度的同时,更要着力推进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培育:既要纠偏“欠债还钱”的传统认知偏差,回应社会对“逃废债”的关切与担忧;也要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理,引导社会各界深刻理解制度对诚信经营者的容错包容价值,夯实制度实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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