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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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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承办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动态研讨会暨新就业形态法治研究联盟系列活动在京举办。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在研讨会上指出,经过10余年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指出,新就业形态相关立法需要学界持续关注与研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体系化、制度化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指出,之所以说新就业形态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其判断依据来自多方面。首先,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来,劳动政策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民事关系”的三分法框架,其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目前仍处于制度空白,应是立法予以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其次,目前各地方积极落实“劳动三分法”治理模式,经过几年的经验积累已形成了基本共识。 与会人员认为,新就业形态地方立法的有益探索具有重要意义。解决好新业态劳动者的急难愁盼,需要刚性的制度来保障落地和闭环。我国拥有其他国家都不具备的平台用工规模与成熟经验,应通过立法提供系统性的治理思路,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贡献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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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界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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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业态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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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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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承办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动态研讨会暨新就业形态法治研究联盟系列活动在京举办。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在研讨会上指出,经过10余年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指出,新就业形态相关立法需要学界持续关注与研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体系化、制度化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指出,之所以说新就业形态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其判断依据来自多方面。首先,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来,劳动政策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民事关系”的三分法框架,其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目前仍处于制度空白,应是立法予以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其次,目前各地方积极落实“劳动三分法”治理模式,经过几年的经验积累已形成了基本共识。 与会人员认为,新就业形态地方立法的有益探索具有重要意义。解决好新业态劳动者的急难愁盼,需要刚性的制度来保障落地和闭环。我国拥有其他国家都不具备的平台用工规模与成熟经验,应通过立法提供系统性的治理思路,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贡献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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