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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论文代写黑灰产升级迭代

( 2025-10-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对于猖獗的论文买卖、代写黑灰产,必须通过行政监管与刑事制裁共同发力,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 印 波
  
  最近,据央视报道,个别企业公开招聘所谓“撰稿”人员,利用AI技术批量生产假文章、假论文,甚至形成了灰色生意链条。实际上,论文代写并不是新话题。早在2010年,就有学者保守估计我国买卖论文产值达10亿元。2016年,央视曾专题曝光论文买卖产业内幕。此后,相关部委多次发文,呼吁严惩买卖、代写、代发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然而,时至今日,这条黑灰产业链并未被根除,反而升级迭代,亟待打击治理。
  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当前的论文代写“黑工厂”已形成高度隐蔽的流水线作业模式。这些企业往往伪装成“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电子产品商行”等合法主体,同时招聘岗位也改头换面为“学术文案撰写专员”“论文和文字编辑”“兼职教师”等,相较于早前的“论文润色服务”,如今的运作方式更为间接、隐蔽。
  与此同时,AI技术的“加持”使代写论文变得轻而易举:只需在软件中输入专业方向、主题、关键词及一些基础性要求,投喂相关学术文献,就能在短时间内生成初稿;再通过反AI查重软件润色,便有可能在论文评查中蒙混过关。一些熟练的操作者一周内可完成数十篇覆盖不同学历层次、学科领域的论文,实现规模化生产。
  论文买卖、代写产业链的存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准则、危害科研环境。然而,当前的监管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购买论文的科研人员、教师和学生,且遵循单位管辖原则。例如,教育部于2012年、2016年分别出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仅适用于高校师生,无法惩戒组织代写论文的中介机构。这如同打击赌博,若只惩处参赌者而放任庄家,便难以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毋庸置疑,对中介机构及其组织行为必须严厉惩治。然而,目前对于科研造假的重要源头——论文代写“黑工厂”的监管还远远不够。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明令禁止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服务,但并未明确究竟哪个部门是主管部门。2022年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联合发布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买卖、代写、代投论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参与会签的单位包括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但对于由谁来主管还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然而实践中,由于学术论文通常不被认定为市场流通领域的商品,其相关活动超出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常规职责范围,从而形成了实际的监管盲区。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虽对从事论文造假、买卖的公司及其经营者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授权公安机关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规定,导致论文代写“黑工厂”这一造假源头长期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
  尽管笔者并不是重刑主义者,但对于论文代写黑灰产这一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应采取行政监管与刑事制裁共治的手段。在行政监管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论文买卖、代写、代投服务主体及涉事广告的查处力度,网信部门则应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涉及论文买卖的违法信息。
  就刑事规制而言,现有的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均无法有效规制组织代写论文行为,建议增设“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该罪名保护的客体为科研诚信秩序,犯罪主体为组织论文代写、买卖的经营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表现为组织论文代写并牟利。量刑可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方式,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对于猖獗的论文买卖、代写黑灰产,必须通过行政监管与刑事制裁共同发力,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同时,要推动提升写作主体的学术道德修养,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督,彻底遏制论文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现象,维护清朗的学术生态,实现学风的根本好转。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科学家精神宣讲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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