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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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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 燃
据《贞观政要》《资治通鉴》等记载,唐贞观初年,唐太宗拟下诏突破唐律规定的21岁男丁年龄标准,将18岁以上身体健壮的男子征兵入伍(一说法律规定18岁为征兵年龄标准,唐太宗拟下诏将十六七岁身体健壮的男子征兵入伍)。诏书经中书省起草后送至门下省,时任门下省给事中的魏征认为,此举虽能短暂增加兵员,但违反法律,并将扰乱均田制下农民生产生活的秩序。于是,他行使了门下省的法定权力——“封驳”,即拒绝在诏书上签字副署,并将原件批注退回,明确表示反对。太宗得知后十分不悦,立即召魏征入宫质问。魏征从容解释道:陛下常说“朕以诚信御天下”,本朝法律白纸黑字写着丁男21岁,这是陛下对天下百姓的承诺。如今突破法律规定的年龄征兵,岂不是失信于民、动摇国本?太宗瞬间冷静下来,不仅收回了成命,还下诏褒奖魏征。 “中男征兵”事件的意义,不能仅从魏征直言进谏的风骨和太宗虚心纳谏的胸襟这些个人品质来看,而主要应从唐代政治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来看。唐代的中央行政组织在沿袭隋制基础上,形成了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核,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负责执行的三省六部制。其基本精神是明确分工、相互制约,三省的长官通过政事堂会议商议国是,共同对皇帝负责。这一制度的精妙之处在于形成决策自我纠错机制和专业化执行体系。其中,门下省负责审核,有“封还驳正”之权。“封还”是指对中书省起草的诏书、敕令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其中有不妥之处,可将其封存并退回。“驳正”是指对诏书的不当之处提出纠正意见,可直接在文书上涂改,或另附说明理由后退回。门下省的封驳权并非简单的否定权,而是有一套完整的纠错流程:首先,门下省官员需对诏令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既要看是否符合国家律法与治国理念,也要考量是否贴合社会实际与民生需求;其次,若发现问题,门下省需明确指出驳回理由,与中书省沟通修改方向,而非一味否决;最后,修改后的诏令需由中书省再次送门下省审核,直至符合要求,方可流转至尚书省执行。吏部掌官员铨选,户部管天下财赋,礼部司礼仪文教,兵部责武选军务,刑部主律法刑狱,工部营工程水利。这种清晰的专业分工,使得国家治理如同一台精密仪器般高效运转。这套制度与科举取士相结合,打破了门阀士族对政权的垄断,为官僚体系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使“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成为可能,极大地扩大了统治基础并激发了社会活力。决策的理性化减少了重大失误,行政的专业化保障了法令的执行力,而人才的流动性则凝聚了社会智慧,正是这套制度的有效运作,为唐朝的兴盛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司法领域,同样存在分工与制约,重大案件需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机构“三司推事”,甚至由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长官参与,死刑案件还要三覆奏、五覆奏,力求程序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唐朝的法制已经包含一定程度的“法治”元素。 安史之乱后,三省六部制的“形”还在,但其分工制约的“魂”日趋淡化。唐宋之后,明代废除丞相制,清代设立军机处,三省六部制发生质变,权力制约功能几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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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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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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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 燃
据《贞观政要》《资治通鉴》等记载,唐贞观初年,唐太宗拟下诏突破唐律规定的21岁男丁年龄标准,将18岁以上身体健壮的男子征兵入伍(一说法律规定18岁为征兵年龄标准,唐太宗拟下诏将十六七岁身体健壮的男子征兵入伍)。诏书经中书省起草后送至门下省,时任门下省给事中的魏征认为,此举虽能短暂增加兵员,但违反法律,并将扰乱均田制下农民生产生活的秩序。于是,他行使了门下省的法定权力——“封驳”,即拒绝在诏书上签字副署,并将原件批注退回,明确表示反对。太宗得知后十分不悦,立即召魏征入宫质问。魏征从容解释道:陛下常说“朕以诚信御天下”,本朝法律白纸黑字写着丁男21岁,这是陛下对天下百姓的承诺。如今突破法律规定的年龄征兵,岂不是失信于民、动摇国本?太宗瞬间冷静下来,不仅收回了成命,还下诏褒奖魏征。 “中男征兵”事件的意义,不能仅从魏征直言进谏的风骨和太宗虚心纳谏的胸襟这些个人品质来看,而主要应从唐代政治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来看。唐代的中央行政组织在沿袭隋制基础上,形成了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核,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负责执行的三省六部制。其基本精神是明确分工、相互制约,三省的长官通过政事堂会议商议国是,共同对皇帝负责。这一制度的精妙之处在于形成决策自我纠错机制和专业化执行体系。其中,门下省负责审核,有“封还驳正”之权。“封还”是指对中书省起草的诏书、敕令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其中有不妥之处,可将其封存并退回。“驳正”是指对诏书的不当之处提出纠正意见,可直接在文书上涂改,或另附说明理由后退回。门下省的封驳权并非简单的否定权,而是有一套完整的纠错流程:首先,门下省官员需对诏令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既要看是否符合国家律法与治国理念,也要考量是否贴合社会实际与民生需求;其次,若发现问题,门下省需明确指出驳回理由,与中书省沟通修改方向,而非一味否决;最后,修改后的诏令需由中书省再次送门下省审核,直至符合要求,方可流转至尚书省执行。吏部掌官员铨选,户部管天下财赋,礼部司礼仪文教,兵部责武选军务,刑部主律法刑狱,工部营工程水利。这种清晰的专业分工,使得国家治理如同一台精密仪器般高效运转。这套制度与科举取士相结合,打破了门阀士族对政权的垄断,为官僚体系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使“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成为可能,极大地扩大了统治基础并激发了社会活力。决策的理性化减少了重大失误,行政的专业化保障了法令的执行力,而人才的流动性则凝聚了社会智慧,正是这套制度的有效运作,为唐朝的兴盛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司法领域,同样存在分工与制约,重大案件需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机构“三司推事”,甚至由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长官参与,死刑案件还要三覆奏、五覆奏,力求程序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唐朝的法制已经包含一定程度的“法治”元素。 安史之乱后,三省六部制的“形”还在,但其分工制约的“魂”日趋淡化。唐宋之后,明代废除丞相制,清代设立军机处,三省六部制发生质变,权力制约功能几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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