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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助推构建有爱无碍社会

( 2025-10-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郑中云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批无障碍和适老化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集中展现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和适老化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成果。这批典型案例涵盖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会服务三个方面,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现实需求,涉及交通出行、公共服务、应急救援等生活场景。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2023年6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在这一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63条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违反该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因此,人民检察院监督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贯彻实施,责无旁贷。
  从案例内容看,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的场景广阔,既关注传统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改进,又紧跟数字时代发展的潮流,注重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的改造。例如,在山东临沂、上海、江苏泰州等地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对公园、码头、图书馆等传统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缺失问题,通过督促相关部门履职改进,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平等使用公共设施的权益。在陕西、福建、广东深圳等地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因应时代发展需要,重点针对公共服务App、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等未实现无障碍功能的问题,推动相关主体实施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提升数字化服务的包容性,助力特定群体共享数字时代带来的便利。
  检察机关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不仅注重事后监督,也逐步将监督关口前移。事后监督主要针对已经建设完工或投入使用但无障碍设施缺失的工程。例如,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就双月湖湿地公园无障碍设施缺失问题,向区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即为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则着眼于相关工程设计审查阶段,从源头上防范隐患,从而减少事后纠正的成本。例如,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图书馆改建工程施工前即介入开展监督,督促区住建局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将无障碍设施设计问题整改到位。
  在监督方式上,检察机关注重刚柔并济、循序推进。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会与相关行政机关先行磋商,争取达成合意,推动问题解决。此外,检察机关还会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明确指出问题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只有在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然没有依法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会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以司法刚性确保监督实效。
  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并非检察机关一家“唱独角戏”,而是需要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从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注重凝聚多方力量,社会各界提供的线索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了源头活水。同时,残联、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界专家的专业参与,也为检察机关更加精准规范地开展无障碍和适老化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有益的专业支持。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和适老化检察公益诉讼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增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识,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让广大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获得更多关心关爱,共享发展成果。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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