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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以法治引领节约粮食时代风尚
· 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 落实平台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 公益诉讼助推构建有爱无碍社会
· 三省六部
· 清除“雾霾”让网络空间更清朗

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 2025-10-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编者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从2025年10月15日起,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如何以更优的监管执法效能筑牢公平竞争市场防线?如何落实好各方责任,构建起开放有序、创新包容的公平竞争生态?本期“评论版”刊发一组专家稿件,与读者一同交流探讨。

  □ 肖江平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今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该法自1993年制定实施、2017年全面修订、2019年修改完善后的又一次重要修订。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工作,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的含义,主要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此实现预防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修订(2017年)、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每年都办理大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其中2024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14188件。这些案件的办理,展现了执法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防微杜渐的敏锐、动真碰硬的魄力,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立场。
  当前,数字经济迅猛发展,人工智能日新月异,体现新技术特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且行为更隐蔽、变化更快,这给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和定性工作带来极大挑战。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适应规制需要新增的第13条第2、3款,不仅为有关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划出了更清晰的红线,也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要将这些规定从条款文本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还需要执法人员敢于碰硬、善于执法,以公正、严格、高水平的执法成果,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坚实盾牌。
  要保持“零容忍”,通过科学认定、合理归责,以法治的理性提升执法水平。执法水平体现在方方面面。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而言,行为认定正确是前提,法律责任适当、执法决定书说理充分等不可或缺。
  在本次修订中,传统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数据不当抓取使用、网络恶意交易行为等新类型。同时,新增的第14条、第15条,分别禁止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禁止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设定明显不合理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适用新增条款认定违法行为,要明确行为构成,并做到行为认定准确。比如,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数据不当抓取使用行为,如何认定“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如何认定“合法持有的数据”?第13条第3款中的“虚假交易”“虚假评价”与第9条中的“虚假交易”“虚构评价”之间有何区别?再如,第14条中的“变相强制”如何理解?“低于成本价”如何定性、定量?更为复杂的是,分别满足上述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否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为认定中,如何理解总则第1条、第2条与第二章各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法理上的关系等等。这些都需要执法人员运用竞争法原理,根据条款原义作深入分析、准确理解。
  执法水平还体现在对行为情节轻重的判断、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对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在执法过程中,要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判断,适当考量法律与政策、法律效果和经济社会效果,作出符合法律、遵循法理、准确适度的执法决定。同时,还需要通过高质量的执法决定书予以呈现。本次修订在第1条增加了“预防”,通过执法决定书的充分说理,是实现以执法促预防、以执法促制度完善的重要路径。一份清晰、合理、有说服力的执法决定书,应充分说理,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法律与法理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以理服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执法一案、规范一行、普法一片的效果,在全社会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执法人员既勇于向不正当竞争行为亮剑,又要坚守法治的理性,科学认定违法行为,合理归责。为充分发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社会功能,执法人员需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加强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知识的学习,掌握先进的调查取证技术,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调机制,做好行刑衔接,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以更优的监管执法效能筑牢公平竞争防线,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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